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财产分割 >> 查看资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0-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1994年5月,被告刘某、李某登记结婚。1996年10月,被告刘某在原告徐某处购货两次,共欠款7340.89元。1997年5月,被告刘某同意给付原告徐某利息108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刘某追款未果。1998年5月,被告刘某、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价9万元,由刘某分期付给李某9万元。后刘某下落不明,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给付欠款,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
  合议庭对该笔债务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刘某与李某在夫妻存续期间欠徐某的款,应认定为是刘某个人债务。理由是徐某没有能够对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简单将对刘某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归于徐某。
  评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举证责任分配有形式分配标准和实质分配标准之分。形式分配标准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实质分配标准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成文法国家一般以形式分配标准为基础,以实质标准为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考虑到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的复杂性,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而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审判人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本案中,由原告徐某举出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显失公平,因她并没有和刘某、李某生活在一起,要让她知道该笔欠款用在何处,显然很困难。李某与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推定她知道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清案情,维护债权人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应由李某承担该笔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庭审中,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笔债务也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2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