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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浅析

发布日期:2010-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提要]从我国多次进行的严打活动到目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近年来作出的关于基本刑事政策的重要调整。近年来,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讨论如火如荼,相关政策、规定层出不穷;各地政法机关和法院也各有做法、各有成就。
本文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然后以此为基点,概括了其内涵,并详细表述该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和时代意义。其次,本文还详细介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位为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立足于宽,审慎从严”。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新的起点和落脚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以报应性正义为指导的司法理念转变为以恢复性正义为指导的新型司法理念。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如何实施好这项政策,更好地发挥刑事审判预防、减少犯罪的功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证,是审判机关面临的新课题。下面,笔者就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谈一点浅见。


一、概说

政策,从基本意义上讲,是指政治国家或社会公共组织为管理公共事务而制定的指导方针和行动方案[1]。尽管我国学者对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对象、内涵与外延等还有着基本的争论[2],但这并不妨碍对刑事政策加以研究。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自有国家之日起,犯罪以及与之有关的越轨行为就与国家的刑事政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展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但在新的社会形势,新的执法理念下,严打政策遇到了极大的挑战: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存在着不和谐。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人民法院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律制度的灵魂”[3],以刑法谦抑为其理念基础,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刑事诉讼法问题[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成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1、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

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尽管刑法法网趋严的势头不会改变,但从刑罚的目的、功利的得失、时代趋势等考虑,“不厉”则更具有合理性[5]。而且,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2、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应当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人性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4、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刑罚,则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获得刑罚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难以接受,社会也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就会产生刑罚效力的贬值问题。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三、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刑事司法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点体现在“宽”、“严”、“济”三个关键字中。所谓“宽”,意味着“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所谓“严”,即对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惯犯、累犯,应当依法严惩;所谓“济”,则是指协调、配合,将宽、严不同的刑事策略在不同具体案件的处理中结合起来,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

惩罚和控制犯罪不是最终目的,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和刑事政策的施行,构建和谐团结、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才是刑事法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追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个复杂、多元的有机整体,其视野开阔,政策兼容性强:既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也不忽视刑法防卫社会的积极功能;既强调应首先注意对犯罪人从宽处断的可能,也注重对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依法予以严厉制裁,能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保持合理的动态平衡,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而一项刑事政策的成功或失败,关键取决于它在实施过程是否有效地实现了从目标到结果的转化。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宽的适用

1、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调整刑事司法观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当前,人民法院不仅面对着刑事犯罪增长的严峻形势;而且要善于应对各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的形势,妥善裁处各种刑事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换言之,刑事审判工作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当承担促进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时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调整刑事司法观念,既要有实现公平正义的意识,又要有增加和谐因素的意识。

2、倡导建立广泛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调解,受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商谈后,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刑事和解体现在起诉环节,也有司法实践者提出,可表述为“犯罪发生后,在检察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地和解,以解决刑事纠纷,并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6]刑事和解有利于避免犯罪的示范效应,防止被告人在判处监禁刑后“交叉感染”,同时提高了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提升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满意度,使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犯罪前的正常状态,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好结案方式。

但和解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和解制度,只有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而且,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需同时具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和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客观要件则主要指案件事实与证据方面 的要求。

3、注重司法的恢复性功能,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手段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其本质要求,一是保护社会关系不受或不再受犯罪侵害;二是对已经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损害状态进行有效恢复。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的国家机关指导和监督下,依靠社会力量,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存在法律制度设计不成熟、相关配套措施缺失等问题,因而有必要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社区矫正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

(二)严的适用

1、适用的原则。一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严”的需要随意出入人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慎用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刑法规定的基本意图。二是遵循罪刑均衡原则。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在政策上,既要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从重”的具体范围,又要慎重对待和具体把握“从重”的幅度。在实际操作上,“从重”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量刑的幅度以内,并且“从重”处罚的幅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

2、适用的对象。 “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及贪污贿赂犯罪。近年来,这些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3、适用的方式。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所谓“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以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不予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起诉,决不能久拖不决。

四、结语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党的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主题,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和矛盾的社会,而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7]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相信随着刑事现代化和人道主义刑罚观的逐渐转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定能够真正成为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2.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3.周洪波、单民:《论刑事政策与刑法》,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

4.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下)》,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24页。

5.储槐值:《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6期。

6.朱艳菊:(河南省检察院),《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9期。

7.张建升:《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着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2007年第1期。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代院长 罗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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