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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邮寄送达的正确理解及适用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前置工作,也是人民法院集中体现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它就像一栋建筑的基础,基础牢固建筑物才不能倒塌,相反,如果基础不牢将会严重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在审判工作中也是如此,送达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在前期送达过程中,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文书做到送达准确,及时,无误能确保后期的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为审判员办成铁案打下良好的基础,相反,如果案件在送达过程中就出现瑕疵将会对后期的审判活动带来影响,对所承办的案件质量带来影响,因此,法律文书送达上做到准确,及时,无误,不但能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对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那些居住在边远山区,或者交通不便不能来法院接受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中,一些法院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又实施了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从而使法院的法律文书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起到积极作用,方便了当事人及时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降低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支出费用,同时也缩短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时间,提高了审判效力,超审限案件明显减少。因此,正确的适用邮寄送达不但能确保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正常开展,同时也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力,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不好不但不能做到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力,而且容易形成案件瑕疵,增加诉累,使案件久拖不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本来,案件在实体上处理得当,判决无误,却因邮寄送达的瑕疵造成当事人缠诉上访,影响案件质量,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这样的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注视。

一、具体表现:

1、各别法院机械执法,对最高法院关于邮递送达若干规定理解执行不当,造成案件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邮寄送达是针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的方式。比如,当事人居住在边远山区或者外省市,交通不便,往返法院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济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法院的法律文书,以确保法院的诉讼活动按时开展,确保双方当事人及时地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各别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递送达的若干规定,在送达方式上一律采取邮递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本来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与法院之间居住很近或同一市、县,一个电话就可通知到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到法院接受送达,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也只需几元钱的打车费就可到法院接受送达。由于一些审判部门机械执法,本部门制定了一些要求和规定,需要当事人先到法院交纳邮寄费,然后再回去等待邮递,这种形式上的统一和规范,不但没有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法院的审判效力,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隔阂,能打电话通知当事人来院交纳邮寄费,为何不能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当事人意见很大。

2、由于投递人员对法院业务与要求认识不够,不负责任,使法院的法律文书在邮递中难以直接邮递到当事人手中,造成案件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邮递送达若干意见规定邮递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律文书虽然经过邮递,送达文书也已签收,但投递人员往往对法院的业务要求不是那么专业化,往往将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到接收人所在地的收发室,警卫室,村委会办公室,送达证上大多都是由这些单位及村委会的值班人员签收的。由于一些部门警卫室,收发室,村委会值班人员责任心疏忽,使法院的送达文书如开庭传票,判决书等,不能及时的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特别是农村农忙季节这种现象极为突出,因此,造成开庭缺席,错过上诉期现象,一方到庭,另一方未到,查明原因,没有接到开庭传票。无奈,法院只好另行开庭,使案件久拖不结,又给当事人经济上带来负担,当事人意见很大。

3、由于邮递送达缺少当庭宣判环节,造成案件当事人无理缠诉,导致案件瑕疵。

在司法实践中,个别败诉方“被执行人”明知法院的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就是不予执行。例如,有的案件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时,问他是否收到判决书,被执行人也承认收到了,问被执行人为何不执行,被执行人答不知法院怎么判的,执行人员又问你已收到法院的判决,被执行人说不认识字。当执行人员告知他执行内容时,被执行人又以回证上不是他签收的是村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代收的,由于村委会值班人员没有及时通知到他,判决书到他手中已错过了上诉期,并要求上诉。当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工作人员签收的应视为送达,错过上诉期是由于村委会值班人员的责任心造成的,可由其他诉讼程序补救被执行人不理解,一次次来法院缠诉,使案件陷入僵局,造成案件瑕疵。

4、不当的邮递易造成案件审限较长,或者超审限案件,使案件瑕疵。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不当的邮递,合议庭收不到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传唤不到当事人无法进行审判活动,只好第二次邮递第三次邮递,当送达回证邮回法院时案件已接近审限或者已超过审限,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多有存在。因此,有部分案件由于以上情况超过了审判时限,当法院下达判决时,败诉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处理找不到问题,却以审限问题上访。

5、不当的邮寄送达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带来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需要几次开庭以及邮递的不当造成瑕疵,因此需要多次送达,加上判决书送达,个别案件的邮递费用大大的超出了诉讼费用,需要由败诉当事人来承担。本来用通信工具就可以通知到当事人来院接受直接送达,由于个别单位的一些规定,先来交纳邮寄费再回去等邮递,这种情形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浪费了法院的审理时间,加剧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产生。

二、改进措施

当前,个别法院不正确邮递做法,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案件质量,当事人意见很大,已到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和改进的地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1、严格依法办事,正确慎重把握邮递送达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经很明确,对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同时,“若干规定”第一条有三种情况的不能邮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没有很好地掌握这一原则,不是本着对“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的方可邮递的原则,而是无论远近,难易,一律实行了邮递,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方便当事人诉讼,而且弊病很多,造成了许许多多的不利因素。因此,笔者建议有上诉情形的单位,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理解立法目的,慎重把握邮递送达的正确适用,确保邮递送达能真正的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力。

2、建立法院于邮递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法院对邮递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心。

法院专递的开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掌握好,运用好适用原则及方法得当,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体现方便于民上确实能发挥其作用,能进一步体现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因此,法院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邮递”人员的学习与指导及沟通,要有计划的组织邮递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学习和理解,力争使法院的诉讼文书在邮递送达时都能送达到位,确保受送达本人在回执上签字捺印。让投递人员明确邮递送达的重要性,同时,将有关投递不当给法院审判案件造成的危害的案例讲给邮递人员,增强提高邮递人员的责任心。

3、坚持审判方式改革力求务实便民为原则,统一司法标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形式化。

审判方式改革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出发的基础上掌握审判方式改革的新思路。统一司法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较好地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降低由于办案质量,效果问题引起的上诉率,改判率,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提高审判工作效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来细化标准的统一,带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调动审判人员的责任感。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少数法院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执行“最高法院若干规定”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文书送达上一律推行邮递送达,本来当事人及代收人在规定期间可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或者一个电话就可通知到当事人来法院接受送达,当事人也只需几元钱打车费取回法院的法律文书,先交邮递费,再回去等邮递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不但没有便民利民,提高审判效力,而且又给当事人造成经济负担,个别案件也因邮递不当造成案件久拖不结。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形式上的统一和经验,不但没有利民,提高审判效力,更没有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4、认真总结经验,多措并举,确保邮递送达中文书的签收。

诉讼利民是司法民主与文明的体现,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司法民主与文明,才能真正实践司法为民的宗旨。为此,我们必须树立司法就是服务的理念,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实践服务型法院的构想。“邮递送达”运用恰当,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邮递的方式邮寄法律文书能够避免和制裁部分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方便群众诉讼,缩短办案周期,保证案件质量,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早得到实现。相反,如果没有正确适用专递送达机械执法,也会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不要以为送达是件小事不以为然,处理得不好,虽然案件的实体正确,但因送达不当也会使案件陷入僵局,造成案件的瑕疵。所以,我们要从小事做起,小事做好才能使整个案件办成铁案。目前,邮递送达是一件新事物,在审判实践中要结合案件情况合理恰当的适用邮递,加强审判人员与有关庭科室的协调,多措并举不搞形式化,确保邮递送达中不出差错,做到投递中一定要有确实充分的把握才能采用这种方式,在审判活动中一些调解不成的案件,败诉方当事人本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持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如果再送达不当就会更加激化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使矛盾更加激化,导致无理缠诉到处上访告状,给法院的形象造成影响。

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邮递送达这项工作,在实践中认真地总结经验及教训,加强对邮递人员的业务指导,提高邮递人员的责任心和实践能力,争取每件送达都能投递到位,不断积累和总结邮递送达的有益经验,加强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和邮政部门的配合,把法院专递这项工作做好。

参考资料:

崔军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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