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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加班加点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法》对加班加点或曰延长工作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之所以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因为延长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用于劳动者进行额外劳动的工作时间。由于延长工作时间直接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必须进行限制。《劳动法》的规定从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角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每日的法定限度和每月的最长限度。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随意确定,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还必须把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内。具体说来,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果不如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势必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收入,在这种紧急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尽量避免出现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 
 
  其二,必须与工会协商。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工会有权过问及提出建议和要求。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以征得工会的同意。如果工会认为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充分,就可以同意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认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理由不充分,也可以不同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会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其三,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是行使劳动权利的主体,是否延长工作时间,应当由劳动者自己决定。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然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不同意的,则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即企业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其工作时间。

  其四,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在工会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以上的,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当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且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个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工会和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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