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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的农村土地纠纷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农业政策的调整和农村土地管理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世界经济不断发展和农业管理工作日新月异的大形势之下,在免收农业税的基础上,并适当给予政策性补贴,这一政策的出台受到了广大农户的热烈拥护,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珍惜耕地、增产创收的积极性,使其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走集约经营的道路,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加之近一时期内粮食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土地的重要性立即凸现出来。随着这一政策调整,二轮土地承包遗留下来的问题又重新显现,使2008年部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更加突出,土地侵权案件激增,甚至有些地区矛盾再度尖锐化,给各级政府部门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不安因素,这些案件一般积怨较深、矛盾大、涉及人数众多、群体上访激烈,笔者对近期的土地纠纷进行了一些调查研究,并呼吁有关部门提高重视。
矛盾重现的成因

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地分析产生这些纠纷的客观因素,以利于细化责任、准确定位,针对各种矛盾,在农业发展的每一时期及时摆正土地工作的方向。

一、个别村干部主观意识浓重。极少数村委会干部,工作能力差,把握不住稳定工作的重心,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的方针、政策。已经激化的矛盾不能冷静,主动地处理,而是粗暴行事,实行“家长制”、“一言堂”,民主意识极其淡薄,1999年的土地问题不是主动解决,而是推诿扯皮、放任自流,使原有的矛盾扩大化。

二、受村集体经济能力的影响。部分村委会债务沉重,影响了土地二轮发包过程中一些新政策的实施,新增长的农村人口对土地的迫切需求,使村委会原机动田等形式的土地安排,产生了重重阻力,如某乡王某,由于村委会多次向其借款,截止2008年初,借款利息达50,000.00元之巨,在土地二轮发包时,王某拒不交出已在村里抵帐承包多年的5垧机动田,村委会依法发包后,王某强行阻拦承包户进行耕种,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为稳定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三、存在一定的人为现象。有些村干部利益主义思想严重,对调地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涉及近亲属、朋友的土地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徇私舞弊,使广大村民对国家土地政策产生一些偏见,继而消极对抗,以哄抢土地的方式,表达对基层组织的不满情绪。

四、相关工作滞后。多数村民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村委会只注重村里的生产建设,甚至只关心各种收费,忽视了文化建设、普法工作。长期以来,自然造成村民误解国家的各种土地政策、法规,加之私利的诱惑,部门村民开始铤而走险,以暴力手段抢夺土地,这也是土地侵权案件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其它原因。农村领导干部对现有的土地法规不能准确地掌握,责任心不强,工作跑粗,造成土地产权界限不明,对界限内的林地、草原、淮涂、荒地、荒水、湿地不能依法确权,规范管理。如某村村民刘某与邻村何某因土地问题发生争议,经庭审查证,此地属荒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村(刘某所在的村)无权对外发包,只能由土地部门对此地进行管理。历史上许多村民对以上国有资源非法使用,违规耕作,造成了水土流失及环境的恶化,进一步增加了各种矛盾,这也是基层组织处理土地纠纷问题的“老大难”。

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可看出人民法院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力量,应加大审判力度,但各有关部门更要重视其危害,亦应深挖根源,强化职能,依法严格管理。在笔者粗略分析案件起因的同时,也对相关部门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仅供参考。

第一、加强村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以落实党中央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法律意识,强化农村土地的规范化管理,开创“依法治村”的新局面,及时调整农村工作的新思想。同时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的财务管理,尽量压缩农村的各项不合理支出,倡导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工作方法,以取信于民的实际行动树立村委会的威信,使干群之间形成合力,更要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

第二,加强广大农民的政治思想教育及法律知识的普及。由于受生活水平、文化教育、地方风俗的影响和制约,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的教育程度非常有限,相关部门的普法工作又不能长期有效地进行,作为土地管理的基层部门应改变原有的、简单的农村土地管理方式,尽最大努力缩减土地管理工作与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在磨合期限内产生的纠纷和矛盾,从思想上彻底解决部分农民对法律、政策的偏激性、歧义性理解。

第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的社会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最大障碍是:土地依然是农民生老病死的基本保障。它不是单纯的生产资料,而事实上成为了生活资料,具有社会保险功能。因此,要真正实现流转就必须在减收农民税赋的同时,设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村一级落实各种社会保障措施。这样,才能防止农民离开土地后因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而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四,要完善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权工作。对农村现有土地的性质、权属等方面进行全面、科学的界定。如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综合利用的滩涂草地等等。就整个承包经营权来说。在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以后,通过法律程序确定承包经营权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否则将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混乱,也不利于切实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影响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基于以上的调查和思考,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进农村土地管理的市场化、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徐忠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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