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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09-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2年8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审判领域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正确理解和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法院适用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就此类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土地承包从程序到实体内容,都越来越规范、合法,从而全面推动了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农村承包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特别是随着国家免征农业税、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等政策的出台,农村又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乡村干部以及农民群众在面对国家关于承包土地方面新的政策、法律、法规时,没有及时更新观念,导致土地承包纠纷日益增多,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和正常调整,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当前在大部分乡镇村组都有相当数量的土地承包纠纷。近年来,作为农业大县的南乐县国土地承包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一直上升。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虽然当事人不多,但是判决结果涉及多人利益的改变,涉及村民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等,社会影响大,矛盾易激化,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近年来,村民之间因土地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殴斗、故意毁坏他人农作物及至故意伤害等案件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

    1、在承包合同的签订上,大多数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没有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也没有县政府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具有合同,但有关政府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同有将二下年不变的政策等重要内容写入合同。实践中各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多因人口、土地增减变动等情况,每隔三五年就对土地进行小调整,由于土地经常处于调整变动之中,引发了部分农民因失地产生了承包经营纠纷。

    2、多数村民以“民主议定”的合法形式侵害少数特殊群体利益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是承包方案或者是村规民约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剥夺“出嫁女”等少数人员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补偿款收益权。

    3、对于以其它形式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土地经常遭到哄抢侵占,承包方合同权益得不到维护的现象也很突出。这里一是因为部分村民害“红眼病”,在看到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有较大收益时,往往认为不公平,集体将土地哄抢侵占;二是因为前任、后任村委班子的派性斗争,出现新班子一上台就随意撕毁、解除承包合同,或鼓励村民哄抢承包土地。

    4、承包合同的内容不完善,有的承包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件,有的承包合同只明确了地块的名称,但对承包土地面积、承包期限都没有约定,由于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会各执一词。

    5、有的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如有的承包人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有的发包方看到承包人收益较大以后,即以承包费太低为由提高承包费标准,有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村组干部即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或要求调整也有的承包合同承包费标准太低,与承包所能获得的收益不相称。

    上述案件在诉讼中一般以以下几个特点:1、在诉讼请求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交纳拖欠承包费居多,而承包户的诉讼请求则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分配承包土地,赔偿损失居多;2、在证据提供、证据固定上,要么没有承包合同,要么承包凳 极不规范,以致案件审理时无法明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3、在法律运用上,存在着法律规定与案件客观事实的严重脱节,审理难度大;4、在审判结果上,此类案件因矛盾激化得很历害,往往难以调解解决,判决结案明显多于调解结案,同时有大量的案件基于多种原因,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5、在执行上,由于牵连面广,涉及人数众多,不易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容易引发突发性的群体事件。

    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述特点,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大部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发生在土地调整过程中或土地调整后,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到一个村民小组、一个村,甚至两三个村的村民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极易出现群体体事件,加之涉诉信访对法院工作的压力和冲击,常常使法院处于力不从心的困境,造成审理难,执行更难的现象。因此,也就出现了法院不愿受理,不敢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情况。

    三、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二十年政策不变与土地小调整的关系的思考。

    综上分析,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主要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不尽理解,特别是三十年政策不变这一规定的理解所造成。因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规定的不尽完善,导致在案件审理中不同的法官适用法律尺度不一,有些案件案情相同,但由于法官主观认识不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笔者认为,当前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不少地方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承包土地,造成人心不稳,影响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信心,影响了农民在土地上投入的积极性,不敢或者不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从而造成土地承包力下降,甚至诱发农民的短期行为,进行掠夺式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制止违法行为,稳定土承包关系,规定了三十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限,这就是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上升为法律的具体体现。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因土地承包关系引发诉讼的多是发包方调整承包土地产生的纠纷,而发包方调整承包土地的主要原因是人地矛盾。发包方本着“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进行“三年一小调”或“五年一大调”。审理此类案件,法院既有法律认识上的分歧,也有社会稳定方面的压力。审判实践中,遇到农村调整土地的案件非常多,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综合全面情况,采取不调整土地能将矛盾解决了的,坚决维护三十年不变的法律规定。

    2、农村留有机动地的,如发生需要调整土地的,坚持从机动地中予以解决,保证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

    3、遇到农村已调解了土地,村里又未留机动地的情况,如果调整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多数农民赞成调整,为保护农村稳定,依法应当支持这种调整。

对第三种观点,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而笔者主张这种观点,其理由是: 

    1、三十年内的人口量变是导致发包方调整土地的主要原因。三十年间人口有增有减,如果承包土地不随人口变化而变化,势必造成减人地不减,增人地不增,减人的家庭可以多种土地,增人的家庭土地不够耕种,人地矛盾突出,而土地总量在我国现在和今后较长时期内仍然是可耕种土地在逐年减少,农村人口随全国人口增长趋势仍在逐年增加,人地矛盾会日益突出,按照政策要求,不鼓励发包方预留机动地,而不解决农村新增人口赖以生存的土地问题,将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调整土地既有人地矛盾的客观现实原因,又有关系社会稳定的政策要求。

    2、发包方这种“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做法,虽然引起了个别的不满,但也得到了大多数农户普遍的认同,因此总体上有利于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

    3、纵观农村土地调整,绝大部分却经过了民主议定。民主议定的精神实质就是大家的事情大家办,作为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的村委会,且民主议定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调整土地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民主议定,从法律上讲也可以说暗村委会与绝大多数村民进行了协商,因此,合同可以变更,土地可以进行调整。冯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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