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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商事简易程序的几点构想

发布日期:201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着重强调司法为民,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庭,加大民商事审判的简易程序的适用,日益受到重视。但当前简易程序法律规范的粗放化,稀缺化,导致简易程序适用的随意性相当严重,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增无减,诉讼结果也遥遥无期。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应当创新程序理念,赋予简易程序新的价值功能,完善相关立法及规范司法行为。具体而言:

1、重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体系。


第一、重新准确定位民事简易程序。笔者认为,鉴于简易程序在当前民事审判中的特殊作用,应当立法明确“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而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具有独特的程序特点,与普通程序属不同的程序系统,互不包容互不涵盖,两种程序不能完全混用,一句话,简易程序并不是普通程序的简单简化。


第二、确立基层法院以简易程序为主、普通程序为辅。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已经很难满足普通程序合议制的要求,不少基层法院还存在大量书记员,职工审案现象。在实行“合议”审判的案件中,除主审人不得不用心审案外,其他成员基本履行“陪坐”义务,甚至“陪坐”义务也不履行,合议庭笔录由主审人制作,名字也由主审人代签。这种合议庭“空洞化”现象在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司空见惯。当现有审判资源无法调集和满足法官组成合议庭时,当标的额不再是确定成本和收益的唯一标准时,笔者认为,案件立案时,原则上确定以简易程序审理,严格限制普通程序的适用,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2、完善民事简易程序操作规范


第一、规范程序启动。笔者认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原则上由立案庭决定,由立案庭庭长签发简易程序适用决定书,随卷下发各业务庭。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制作专门的简易程序适用通知书,并告知简易程序的相关权利义务,与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同时发放给当事人。


第二、严格程序转换。当前应尽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统一规范程序转换操作规定,杜绝利用程序转换规避审限的现象发生。在审判过程中,遇到需简转普的情形,应当报告庭长,庭长同意后,再交主管业务院长审批。应当制作统一的程序转换审批表,可参照立案审批表制作。如果主管院长同意,则立案庭按普通程序跟踪结案情况。如果主管院长不同意,则由立案庭发放催办令,指令承办庭及承办人限期结案,并重点跟踪监督。


第三、简化审理过程。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为了节约审判资源和诉讼成本,还应当再简化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基层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的案件,不需要经过象普通程序那样复杂的审理过程,不仅不会损害司法公正,而且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纠纷的及时解决。笔者以为,在加强对简易程序的审判监督,错案追究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的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不仅是可行的,也会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四、强化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提高诉讼效率,庭审后如果不能当庭宣判,简易程序的功效就会大打折扣,强调简易程序的当庭宣判率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率相当低的原因,大多在于主审法官庭前准备不够充分,庭审时对案件把握不准,造成庭审中难以顺利地把整个案件事实审理清楚,也就无法做到当庭宣判。当庭宣判落实好与否,关键在于主审法官的庭前准备过程是否充分。很多法官在庭前从来不看案卷,短短的庭审过程,如何能保证案件宣判的质量呢?不敢宣判也就不足为奇了。要提高当庭宣判率,应当从规范主审法官的庭前准备工作入手。对庭审前后主审法官的司法行为作相应的具体规范,并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写出庭审提纲及阅卷笔录等。在开庭前应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固定或组织庭前质证,避免庭审时当事人搞“证据埋伏战”。


第五、简化文书制作及送达。简易程序的理念之一就是使司法大众化、平民化,我们可以考虑将起诉状、判决书等到文书采用简略的形式,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简易程序的当事人一般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少,诉讼目的也只是想及时得到诉讼结果,对事实查明和文书说理往往没有过高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裁判文书完全可以在简单叙事的基础上径行写出裁判结果,不仅不会影响当事有的诉讼利益,而且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诉法允许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对当事人收到口头、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如何处理,没有进一步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对当事人收到法院口头通知拒不到庭,一般是再次向当事人发传票,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和审限的耽搁。立法上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对法院审理简易民事案件起到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赋予了简易程序可以口头、电话传唤的方式,那么对当事人收到法院通知、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贺维 张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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