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查看资料

买车险小心免赔保险条款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评析: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形式上应该具备什么条件,没有规定这种条款实质上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很多车主认为只要是合同条款就应该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条款里有这样的免赔规定,也就只能认命。很多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的时候,也就加入了许多不合理、不尽公平的东西。其实,并不是所有的“白纸黑字”都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均无效。

  从这些法规中可以看出,责任免除条款必须要公平、合理,才具备法律约束力。责任免除条款目的是为了减少、免除一方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是这种减少和免除必须是公平合理,如果是不合理地减少、免除合同义务,那么就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东西,即使写入保险条款中,也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认定某一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不是合理、公平并不容易,很难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和尺度。只能在具体的案例中,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意图,并结合其他条件,来判定某一具体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合理、公平,是否可以被适用。在本案例中,如果要求杨先生能随时知道谁撞了他的车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保险公司免除部分赔偿责任就属于不合理、不公平。

  其实这样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行驶证丢失、保险公司免赔5%;钥匙少一把、保险公司免赔5%等等,其实都没道理。

  所以,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责任免除条款,依法当属无效,被保险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