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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条件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二、可申请的车型
  本市居民在符合增驾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已具有的车型以外的相应车型;在本市暂住人员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仅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三、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四、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相片要求为: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五、考试
  (一)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终止后的二十日预约。
   (二)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个工作日后预约考试。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2、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三)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增加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3、增加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4、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四)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六、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
  (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七、办理时限
  申请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两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八、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进行录入—收费—预约考试—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驾驶证
  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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