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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赡养案件中当事人的追加

发布日期:201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七十岁的张大爷,一共养育有五个子女,由于自己疾病缠身,加上没有生活来源,张大爷的生活过的十分艰难。张大爷曾多次找到自己的几个子女,要求他们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可惜自己的几个子女都置之不理,张大爷忍无可忍,一气之下将自己的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己赡养费。张大爷的大儿子接到诉状后,感到十分无奈和委屈,他提出,自己和妻子都是残疾人,也没有正当的职业,加上还有三个子女要抚养,实在是没有能力支付张大爷赡养费,另外,就算要支付赡养费,张大爷为什么只起诉自己,而不起诉另外的四个子女。

案例二:同样是七十岁的孙大爷,虽然上了年纪,但由于有退休工资,再加上给一家工厂当门卫,生活上没有什么困难。孙大爷由于能够自食其力,就一直没有让自己的子女尽赡养的义务,但在一次与自己的二儿子争吵后,孙大爷一气之下就自己的二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己赡养费,孙大爷的二儿子的家庭条件较好,但其认为孙大爷将其告上法庭纯粹是为了那次争吵,并且如果要出赡养费,另外的两个子女也同样要出。

这两件案子有不同的地方,也有相同的地方,不同的是第一件案件中,原告与被告自身的经济条件都不好,而第二件案件恰恰相反,原告与被告自身的经济条件都较好。这两件案件也存在相同的地方,就是两件案件中的被告都提出来,要求原告的其他子女承担赡养责任,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赡养案件中,如果原告没有起诉自己其他的子女,法院是否应依职权追加原告的其他子女为被告?是否所有的赡养案件都应将原告所有的子女都追加为被告?

二、解答问题的关键。

赡养案件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在赡养案件中,法院是否应依职权追加原告的子女为被告?要解答此问题,首先要弄清楚,法院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时,法院才能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那么,赡养案件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呢?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具体到赡养案件上来,在被赡养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这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第一个要件,即被赡养人与其子女之间都是赡养与被赡养的法律关系,那么,被赡养人与其子女之间赡养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呢?这是赡养案件是否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关键,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对子女如何承担赡养义务,每个子女应承担多大的赡养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考虑每一个子女具体的经济情况,这说明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赡养案件应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三、问题的解答

赡养案件中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赡养案件既然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那么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时应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就本文提到的两件案子而言,法院都应依职权追加其它的子女为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意见担心如果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可能会影响赡养人和其没有起诉子女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其实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这样,在赡养人的子女都在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反而会对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起到教育和舆论压力的作用,更有利于赡养案件的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有干涉当事人自由处分权之嫌,首先,赡养案件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依法律的规定是必须要追加当事人的,这是法律为了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做出的规定,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就本文举的第一个案例来看,因为被告抚养能力也有限,如果不追加老人的其它子女,就会使老人可能陷于无人赡养之境地。所以,在处理赡养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并没有起诉自己的全部子女,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当然,如果被赡养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其他子女的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对其它的子女不予追加。 

闵波 钱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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