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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加强(下)

发布日期:2010-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运行监督机制
要改变目前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不力的局面,除了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还离不开对人大常委会的运行监督机制的加强。
1.人大常委专职化
实现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专职化,是加强常委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人大常委的专职化实质上是指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再在非权力机关的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 应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其它社会组织的职务,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常委的办公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也有条件专门从事常委会的工作,集中精力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目前看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程度还不高。推行人大常委专职化,有利于委员地位的中立性,专业化监督职能的发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量。
2.设立人大常委责任制及追究机制
由于人大常委责任制的缺乏,使得部分责任意识不强的委员包括专职委员,履职热情不高,未尽职责,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对“一府两院”监督弱化。
人大常委责任制,是指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履行职务活动的职权与职责的管理制度。它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大常委所拥有的职权及其行使的具体规定;二是人大常委未履行好职责而应负的具体责任及其追究机制。这将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3.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人大现有的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要合理设置监督工作机构,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提高监督效率。要组建一支专兼结合的精干队伍。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分别抓好各方面的监督工作。
首先, 必须进一步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 明确授予其相应的监督权, 使其监督更具有专业化。其次, 要加强各专门委员会内部工作机构的建设, 比如适当增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内部工作机构及其相应的人员编制, 并明确赋予相应的权限( 如人事管理权等)、职责以及规定相应的工作方式和程序等。再次, 改善现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年龄和专业结构,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实现专业化监督。
(三)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权力是无限的,党的领导权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依法执政,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对执政党的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以增强全社会对执政党的合法性认同。这种监督和制约得以落实,在根本上有赖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发展。
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对执政党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只能依靠执政党自身的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而难以纳入宪政体制框架,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应强调依法治党,使党本身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这应是我国人大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的第一要务,也是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必经途径。
党的领导必须跳出旧体制的局限,彻底理顺各级党委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重要的是突破传统的党政不分的工作习惯,改变党政共同决策、联合行文的传统做法,彻底从具体繁杂的行政和司法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党的领导从直接领导执行机关,上升到加强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把各级党委主要领导的精力转向通过权力机关进行宏观决策和开展监督,建立党对人大的绝对领导、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绝对监督的体制。为此,必须加强人大的组织建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党委推荐并职业化,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党内要有相当位置,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在党内的职务要高于“一府两院”领导人在党内的职务,这有利于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和增强人大的监督力度。
(四)加强人大监督文化创新
人大监督职能的缺位和监督权威的缺失,从形式上看是一个政治监督体制与机制的问题,但从本质上却是一个政治文化的问题。在我国人大监督体制创新的过程中,传统的官僚体制政治思想、政治价值、政治心理习惯依然存在,并成为阻碍人大制度创新的深层因素。因此,加强人大监督,既要注重体制与机制的创新,也要重视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设,否则人大监督权威缺失的问题将难以从根本上获得解决。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增强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增强人大代表履行监督的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有利于人大监督制度创新的文化环境。比如加强普法教育、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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