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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完善(下)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时限限制的规定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决定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措施,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因为履行合同义务经常需要债务人进行特定的准备和努力,如果履行期限已过,并且债权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要求履行,债务人有权推定债权人不再坚持履行。然而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只能应具体情况而定,在某些情形下期限可能比较短,其他情形下期限可能比较长。如果违约方拒绝实际履行,那么应由他来证明延迟请求履行的时间是不合理的。
  通过上述三种情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没有考虑到情事变更的例外情形。在情事变更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主张实际履行,因为这样导致显失公平,因而只能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合同法》应该考虑对情事变更这一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
  3.实际履行的保障措施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实际履行做出相应保障措施规定。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下列强制措施来确保债务人实际履行。
  (1)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不管债务人的意思如何,借助于国家公权力,直接实现合同目的的强制方法。直接强制是确保实际履行的最有效的方法,不过,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无视债务人人格尊严,协调这二者的方法便是区分债务的类型以决定是否适用直接强制方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220、224、225和226条对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2)代替执行
  代替执行是指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笔者认为代替执行不是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的方法。现实中,如果债权人能够合理地从其他渠道获得替代履行,那么他不可以,也没必要主张实际履行。如果有关这类常用的货物或标准服务的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大多数客户都不愿意浪费时间和精力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更愿意到市场上去获得替代货物或服务,并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主张损害赔偿。
  (3)间接强制
  间接强制是指采取间接的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合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即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则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造成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其中,“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造成的损失”表明,该项惩罚手段的收益人是债权人而非国家。
  然而,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强制履行作出任何规定。事实上可以作出一些类似的规定,譬如债权人有权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收取利息,以及对迟延履行非金钱债务收取迟延履行金,这样给债务人压力,迫使其积极地履行合同。因此,为了促使当事人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笔者建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迟延履行义务收取利息或延迟履行金。
  三、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结合上述对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具体分析,笔者建议我国《合同法》的第107条、第109条和第110条应修订为: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之外,该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后,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除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该笔款项到期时起至支付时止的利息,利率应为付款地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
  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除可以要求履行之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计算应当参照利息的计算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情事变更;(三)履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不合理;(四)能够合理获得替代履行;(五)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参考文献:
  [1]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游永斌:论合同的实际履行[J].湘潭大学学报,2000(06)
  [3]吴峤滨:论强制实际履行制度[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10)
  [4]陈伯诚王伯庭:合同法重点难点问题解析与适用[M].辽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张玉卿: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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