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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专利权的滥用的立法控制(下)

发布日期:2010-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完善我国对抗专利权滥用的法律体系建议
  专利权本来的目的是使产品供应者之间的竞争更有秩序,但如强调过分则会剥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自由.生产者、消费者的体系构筑不起来,则产业无从发展。专利权滥用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而且不可避免地给竞争者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造成损害,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其所产生的恶果予以高度警惕,并通过严格的立法予以抵制。我国一贯要求加强专利权的保护,而忽视了专利权滥用的控制,又或者说重视不够。在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对其权利的行使加以控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来对抗专利权的滥用,在法律方面,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专利法
  修改《专利法》时具体规定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定,将常见的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规范,比如专利权许可协议中的搭售条款、回授条款等等。在布局具体的体系时,可以按照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具体来说也就是本身违法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行为但存在滥用专利权可能的行为和一般不会构成专利权滥用的行为。⑧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行为一旦违反了法律规定,就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专利权的滥用党人也不例外。专利权人的承受的后果可能会因为其具体的行为而不同,比如象专利权许可合同中的搭售条款、回售条款就可能会因为滥用权力而归于无效,企业结合行为可能也会被强制解散,比如微软案件。但基本上,专利权人的权力滥用行为并不会导致其合法权利的灭失,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即使存在非法形式其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法律并不能剥夺其经合法授予的权利。
  (二)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从专利制度整体设计而言,其宗旨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又要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因而在立法技术上将权利授予、保护与行使权利的限制同时作出规定。简言之,权利授予、保护和对权利行使的适当限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专利制度。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对利益的平衡点可以作出适当的调整,但这种调整也应当主要在专利制度中进行,如果把对行使权利的限制大部分分散到其它法律制度中规定,则可能会出现法律适用之冲突。由于专利权滥用与市场垄断地位的滥用存在一定的交叉,专利法之外的法律可以规制因专利权而导致的市场垄断地位的滥用,在此情况下,其法律规制市场垄断地位的滥用在客观上同时也可能规制了专利权滥用,但如果专利权使用并未导致市场垄断地位的滥用时,则专利权滥用并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在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标识权、商业秘密权和商业信誉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的同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限制利用专利权进行价格约束、禁止竞争、限制用户、过渡地域限制以及强行搭售等非法垄断行为的条款。但是,考虑我国行政执法队伍和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素质、以及执法经验和执法水平问题,要尽量的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设置一种确定程度较高的法律体制。这样能够防止因为法官专业水平的差异造成相同案件之间出现结果的差异,以便于当事人准确的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行事。
  (三)建立相当独立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应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相当独立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国外的经验,反垄断法的执法分为两个层次:司法部门和准司法部门。例如,在美国,除了司法部门受理反垄断诉讼以外,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负责调查和处理部分垄断案件。从长远看,我国应建立类似职能的准司法机构。该机构在对专利权以及指出产权滥用进行有效规制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条例或规章加以解决。⑨在决定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是适用自身违法还是合理规则时,执法机关必须确定限制竞争行为是否有助于形成经济活动的增进效率一体化。如果没有经济活动的增进效率一体化,且属于通常情况下的自身违法的范围,那么就按照自身违法予以控制。否则就按照合理规则来分析。另外为了便于区别和操作还可以对专利权滥用的行为进行不同标准的划分:属于“自身违法”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情况有横向限制中的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以及纵向限制中的维持转售价格、搭售、不允许被许可人经营竞争产品专利许可、一揽子许可、非质疑条款、独占性回授条款以及许可人在其专利过期或无效后仍要求对方向其支付提成费等;属于“合理原则”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情况有许可中的地域限制、再出售限制、非独占性回授、拒绝许可、交叉许可、对具体专利使用范围的许可以及对被许可人顾客的限制等。
  (四)制定《知识产权产权法典》
  参照法国、菲律宾、日本等国制定《知识产权产权法典》、《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做法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往往包含了大量的行政、民事、刑事程序。⑩另外和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知识产权案件往往需要漫长的技术分析、法理分析。在审判期限上套用民事案件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可以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期限为6个月,利用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机会,我国可以构建一个面向21世纪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之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实体法体系相并存,有效规制专利权的滥用,共同为我国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崛起创造条件。
  四、结束语
  专利权的滥用,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个人的私人利益。所以,不能在加强专利权保护力度的同时,忽视对专利权人专利权行使行为的限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专利权滥用的立法控制将日趋完善,从而更好的保护公众利益。
  五、注释
  ①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7页
  ②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③缪剑文、刘桑:《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载《民商法学》,1999年第12期第56页
  ④王晓哗:《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7期第81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⑥吴涛:《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载《宿州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⑦石晶玉:《知识产权滥用的成因分析与博弈》,载《商业研究》,2004年第10期。
  ⑧刘天君:《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与反垄断法的调控》,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⑨胡小红:《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与现实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1期。
  ⑩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六、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焦小丁:《浅析专利权滥用之反垄断规制》,载《法学》,2005年第3期。
  [6]缪剑文、刘桑:《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载《民商法学》,1999年第12期。
  [7]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 年第1期。
  [8]王琳琳:《关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9]石晶玉:《知识产权滥用的成因分析与博弈》,载《商业研究》,2004年第10期。
  [10]刘天君:《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与反垄断法的调控》,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11]吴涛:《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载《宿州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2]李强:《认真对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滥用》,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7期。
  [13]王黎明,张海鹰:《技术标准引发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载《科技创业月刊》,2006年第12期。
  [14]胡小红:《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与现实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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