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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量:合同条款的实用性评价

发布日期:2010-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是合同主体所处的内部及外部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反映了当事人的议价能力、对稀缺资源的控制能力、在交易当中所处的强势或弱势地位等情况。要提高条款的实用性,就要结合交易目的和现状进行合理的前瞻,并在交易所需的基本合同条款外,对于可能发生的问题约定合同的细节以及违约条款,以便实现合同当事人的交易目的、维护其合法权益。换言之,条款的实用性所强调的,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具有针对性的、实用价值高、前瞻性强的条款,尽最大可能“止诉于未然”。
  1.根据交易特有的风险设置特定条款:
  要想让合同条款实用,就要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交易的特点、标的的特点设立特定的条款。否则合同就有可能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不能起到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曾有一份由双方合作进行蚕茧的收购与销售的合同,其文本就照搬于工商部门的合同范本。由于蚕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于保管的期限、方式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在合同中对这一方面应当参考技术专家的意见进行细致、明确的约定。清朝著名的红顶商人胡雪岩就是由于收购蚕茧后无法及时处理,在蚕蛹羽化飞出后蚕茧报废而破产的。当然,他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蚕农不受损害,但破产毕竟是个客观的结果。对于一项重大的投资决策,是否决定投入是企业家的职责,但法律专业人士必须为企业家提供完善、实用的合同,以帮助其回避风险。
   2.根据对方违约的可能性设定责任:
  实用的合同条款必须根据合同的特点设想可能发生的变化,尤其是对方最有可能出现的违约或本方最担心的情况,并将违约行为的识别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是在设计违约责任时,要通盘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成本,通过违约成本体系的调控“驱使”对方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或使得自己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得到足够的救济。
  当然,条款的全面实用化,只有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完全处于优势时才能做到。合同的违约责任也并不是越重越好,否则许多供应商会不愿合作。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合同,违约行为的假设应尽可能周密和具有针对性。
  一份完整的合同如果仅设定了通用的基本条款是远远不够的,不仅要理解委托人的意图、实现其目标,还要对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前瞻性的合理预见,并设置防范或补救措施。这不仅要靠经验,还要能够举一反三地推断出其他问题并预设解决手段,避免在问题出现时因双方没有实用的具体约定而展开不必要的是非之争。
  3.根据合同对方情况、标的物性质约定条款:
  无论是合同法中已经列出的有名合同还是为某一事项“定做”的无名合同,虽然形态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但均可根据合同性质、对方情况、标的物性质、合同目的等分析出想要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完成的工作,以及完成这些工作所必须把握的内容,并根据这些内容设定相关的“主动防御”条款。
   无论交易的客体是产品还是服务,都有可能涉及到产品责任的承担问题、服务质量的投诉等问题。即使是同属于电子行业的,用于生活的消费品与用于生产的半成品会因使用目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预见侧重点。
  总之,合同越是具有预见性则考虑问题就会越周全,并越是有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虽然合同种类、产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不同会使预见方向具有很大差异性,但其原理都是相同的,即从合同的性质、产品的性质方面进行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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