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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签合同别忘约定解约权

发布日期:2010-10-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直以来,购房者在置业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烦恼和不解,记者近日就两大购房置业的问题咨询了天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夏律师,希望能对各位存在烦恼的购房者们提供有用的信息和建议。
  烦恼一:交钱后想要退房怎么办?
  购房的时候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烦恼,虽然已经缴纳了首付款或是已经偿付了一定的按揭,但由于主观或是客观的原因,购房者需要退掉已买的房屋,这个时候应该怎样处理呢?夏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购房人已经支付了首付款,但希望解除买卖合同,其处理方式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如果购房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譬如说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建房或是逾期交房等,则购房人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解除买卖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据此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但如果购房人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则此时购房人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夏律师提醒购房者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处理:其一是研究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即是否约定了购房人此时的解约权。实践中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很少会有这样的约定;其二是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如果购房人在付款等方面确实存在困难,通过与开发商友好协商,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经支付的印花税等费用)或违约金,一般开发商是可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如果上述方式均不可行,考虑到此时购房人尚未支付剩余房款,则只能通过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逼迫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不过这种方式购房人将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建议购房人在采取该方式前仔细研究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
   烦恼二:怎样界定夫妻二人的房产?
  很多购房者打来电话咨询置业问题,其中很多都是关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房产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子是否可以在产权证上联名?或是夫妻离婚的时候又依据什么方法分割房产?又或是如果房产证上已经写了其中某一方的名字,之后是否还可以再往上加名字?如果还在按揭中的房产能否过户?
  夏律师表示,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子可以在产权证上联名,即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买卖合同并据此办理产权证。而在离婚时,除了考虑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之外,还需具体考虑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确定是否进行分配。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针对是否可以在产权证上加名字的问题,夏律师认为,如果产权证上已经写上了一方的名字,以后是可以通过将该房产的部分产权赠与另一方等方式领取新的产权证,并在新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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