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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可以随意约定吗?

发布日期:2010-10-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违约金可以随意约定吗?名城苏州法律网络课堂之劳动法—李旭律师
一般的民事合同,只要双方愿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只要不是过于高或过于低,仲裁和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干预。但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规制的范畴,大的法域一般归属经济法,受到国家的干预要强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违约金约定有特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超越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依法无效,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那么,劳动法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劳动者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一】小刘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日,小刘因为与同事争夺劳动工具而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同事一拳。月底结算工资,经理通知小刘要承担100元的违约金。小刘问:“我违反了什么约定?”公司经理说:“你上班打架,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打架骂人的,每违反一次支付100元违约金。”据了解,该制度记录在公司《员工手册》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放,人手一册。
【案例二】胡月大学毕业后到某广告公司上班。上班后广告公司经理告诉胡月,由于他刚刚大学毕业缺乏实践工作经验,广告公司指派电脑工程师教胡月学美术设计,考虑他现在还是学徒,第一年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只有双方签订3年的合同,公司才愿意继续聘用胡月。所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如果胡月3年未满离开公司的,每提前1年,承担违约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第2年,胡因为考取研究生要求离开公司,公司要求胡月承担2万元违约金,胡月不愿意承担,双方发生纠纷。
【法条链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律师提示】案例中的情况,虽然表面上看用人单位的理由似乎都有道理,但是劳动法上违约金的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要么是劳动者违反保密规定和敬业禁止义务,要么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特别约定,其他任何情况下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第一种情况,虽然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但是此种情况属于法律明确排除的情形,不能成为公司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明显违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可以不必遵守;案例二的情形,劳动者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必须承担专项培训费用,公司没有为胡月额外支出培训费用,要求胡月承担提前辞职的违约责任,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胡月完全可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劳动法上的违约责任,不可以有用人单位任意约定,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单方约定违约金,依法是无效的,劳动者完全可以不必遵守并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或举报或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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