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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0-10-27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抗辩权
邓明友律师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那是很好的,因为这样的话,双方的权利都能够实现。但是现实生活是相当复杂的,履行合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情况,时常会有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生。针对对方不严格履行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的情况该如何面对和处理呢?最近咨询了很多关于合同违约的问题,对此问题感触颇深。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的时候就应该依法行使抗辩权,也叫异议权,就是权利人享有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6、67、68条的规定,对抗辩权的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行使条件和注意事项进行归纳和阐述,供合同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提供参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对该权利的行使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而且同时到期方能行使。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对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一),必须是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此类。(二),必须是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同时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是一方只有在(最好以书面形式)催告对方后,对方在催告的合理期限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方能行使。也就是说必须催告,而且要送达对方当事人。该权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运用比较普遍。
三,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就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应当注意的事项是中止后当对方提供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四,目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往往陷于被动局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一),在签订合同时未能依据合同法的原则,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及行规等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导致条款约定含糊不清,被动、扯皮;(二)“举证资料”不充分不完整,无法作为可证实的证据,因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做好记录、签证、未能进一步取证;(三),在行使抗辩权之前,没有书面的“催告通知”。为了正确行使抗辩权,请各位当事人对上述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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