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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0-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
  三、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人员。
  2.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或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工作单位位于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几类情形
  据了解,在2009年福州市城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中,如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福州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时间为8月26日至9月30日;经济租赁房受理时间为8月26日至11月30日;均在工作日进行受理。
  受理地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按规定申报;经济租赁房申请人须到市房管局一层政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人必须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属实,不得编造;申请表内的填写内容应全面、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为便于审核过程中及时沟通,申请人务必明确填写有效的通讯电话和地址);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核部门工作人员的核查工作;受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热情服务、限时办结。
  拟供应房源和价格
  据了解,此次拟供应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分布于东山新苑、浦上、桔园洲、福湾等片区。其中,低保户申住廉租住房的月租为每平方米0.94元,非低保户申住廉租住房的月租为每平方米2.35元。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主要分布于东山新苑、福湾新城等片区,价格将于选房时公布。
  经济租赁房房源主要分布于西园、福湾新城等片区,其中福湾新城片区月租为每平方米6.00元,西园片区月租为每平方米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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