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的抵消
发布日期:2010-10-30 作者:110网律师
互负债务可以抵消吗? | ||
问:叶某承租黄某一套私房已有数年,因叶某近来业务收益不佳,已拖欠黄某一年的租金未付。但黄某曾在一年前向叶某购买过一套音响,价值相当于一年的租金,也是至今未向叶某偿付。现叶某提出将黄某欠其的音响款与其欠黄某的租金相抵消,但黄某不同意,说什么“路归路,桥归桥”。请问:叶某与黄某相互的欠款究竟能否相互抵消如果可以,又如何操作张××答:先说第一个问题。叶某与黄某相互之间的欠款依法可以抵消。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这是一种法定抵消的规定,即当事人之间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时,任何一方可以行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权利。 然而,行使债务抵消权利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其一,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都是到期的债务,即都是已经应该偿还的债务;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都是合法的债务,只要有一方不属于合法的债务,就不能进行抵消;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都是没有争议的债务,如有争议,则应先解决争议的问题,否则亦不能进行抵消。其二,将要进行抵消的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种必须相同。标的物种类,就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或者特点对其进行的归类,比如以支付人民币作为结算方式,那么该债务的种类物就是金钱。如果以交付某类商品作为履行债务的,则该债务的种类物就是某一类商品。而当双方债务的种类物相同时,就可以主张债务抵消。标的物品质,就是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以及性能等方面的一种综合性评定。如果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但品质上存在差异,就不能进行抵消,因为两者之间所体现的价值不同,如进行抵消,必然会使一方吃亏。因此,金钱作为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最适合进行抵消。叶某与黄某之间的互负债务,符合债务抵消的条件。 另一方面,叶某与黄某之间互负的债务都不是依法不能抵消的债务。不能抵消的债务有两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消。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消的债务有:一、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消;二、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三、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债权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消。 再回答第二个问题。如何行使债务抵消权呢《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一规定表明,只要符合前述规定条件,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就可以行使债务抵消的权利,具体方法就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且通知一经送达对方,抵消即告生效。如对方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要么请求否定抵消通知的效力,可由人民法院来作出判定,该抵消通知是否有效;要么只对主张自己的债权提出起诉,即抛开抵消通知。我认为,无论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人民法院都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所以规定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是因为如果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就会使得抵消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既有背于“通知自达到对方时生效”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当事人行使抵消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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