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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

发布日期:2010-11-22    作者:李机灵律师
 
                              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  李机灵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与和谐。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让我们认识到食品安全的严峻性,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监管的措施。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明确提出要把食品安全作为新阶段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来抓。新的《食品安全法》在原《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更加完备,不但建立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监管制度,而且吸收了在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笔者就
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方面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现状
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现结合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谈谈这个制度的现状:
《食品安全法》颁发实施前,对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制度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规定是 200411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协[2004]556号)该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我国原《食品卫生法》“食品”的概念是狭义的,且对什么是食品安全也没有界定,这是《食品卫生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另外,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6]131号)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通报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以上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方面的规定均过于原则,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对此类信息的时效性要求。现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列确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这就从立法层面上为我国在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构建了一个合理的、科学的信息共享制度的框架。
 
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而食品流通又具有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特性,现在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可以有效解决之前由不同层次法律法规调整食品安全信息存在的弊端,有利于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和权威的综合性协调机制,有利于人民群众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便及时知悉食品安全信息,既可以引导人们对食品的理性消费行为,又可以消除人们对食品不安全因素的顾虑并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

三、对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的有关建议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生产的食品都有可能成为全球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但目前食品安全共享信息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尚处于制度层面,有待于有权机关依据我国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及目前实际情况,就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形式、类型方面,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布的类型及公布机关的权限,但要达到信息共享的所产生的效果及目的,有必要界定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信息范围。鉴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食品安全信息共享范围不宜过宽,应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具体范围,对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领域应该作为重点范围,做到繁而不乱,有条不紊,这样才能实现《食品安全法》确立信息共享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一、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形式类型方面。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通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范围及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国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在目前经济全球一体化及交通枢纽系统日渐发达的背景下,仍然无法满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便捷互通的要求。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运用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全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整体监控,有助于协调、解决全国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利于食品安全研究数据的汇总。所以,应该尽快组建一个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的网络平台。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实施:
1、鉴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分为三个层次的特点,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与其对应:
第一种类型,即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收集整理,由其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传递此种类型的食品安全信息,具体也可以采取建立卫生行政部门公共网络平台的方式达到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目的,比如现行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与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联合建制中国食物安全信息共享与公共管理系统就很科学。
对于以上类型规定的信息,如果其影响限定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在第二层次,也就是笔者所说的第二种类型,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较完备的食品安全信息电脑数据库,数据库信息来源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实施安全监管工作收集的信息,具体可以采取逐级上报的机制进行。该第二种类型食品安全信息的来源主要还是依托以上所说的第一种类型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来源,这样不会导致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信息与地方部门收集的此类信息相冲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无所适从的局面,也体现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权威性。
第三种类型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类型,是建立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构第三个层次上,即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在这里仍然应该考虑到分段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而带来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构不一的的弊端,建议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设立一个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机构,负责协调该行政区域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和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避免该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同一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信息部一致,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各部门依据其自身的职责收集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横向地向该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传递,起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作用,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在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再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名发布。
2、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站,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可以组建一个从上到下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即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由各级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负责组建并维护本级食品安全信息网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网站作为主系统、其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站做为子系统,作为全国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平台。该共享系统平台可以作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互动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官方通道,也是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最好平台系统。
另外,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基础上,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印发《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专刊》及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发布、披露食品安全信息,也可以根据当地广场健身休闲群众集中、人流量大的特点,于每天早、中、晚三个时段在各广场处设立的大屏幕上滚动播放字幕式食品安全信息;还可以利用当地区域各大商业中心,比如各大型超市,在此设立大屏幕及时发布披露当地食品安全总体趋势、食品安全监测评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和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满足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增强了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第二、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具体信息类型方面。以上笔者曾经谈到过信息类型也可以分为三种,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确定的类型。前两种信息类型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在平时的行政管理影响重大,着重于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系统互联互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收集、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方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掌握,有利于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统一发布权威的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信息,这样才能达到国家设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初衷。对于第三种信息类型的共享,即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这种类型的信息共享的目的,笔者以为是为人民群众构建一个安全、透明、健康和谐的食品市场,关乎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对该类信息不但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做好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等情况,而且有必要依据食品消费市场的具体情况,在明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含义并综合监管各类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分清主次,突出重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品种目录,对诸如大米、面、食用油、酒、饼干以及其他各类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蔬菜、水果等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主要食品以及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作为主要品种。此种类型食品信息主要是面对人民群众,而且具有较大的区域性交流的特点,其共享的范围及机构和第一、第二种信息类型不同,除了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之外,也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销售批发商及其销售商有紧密的联系,具体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其对有关企业及个体户的管理职责,由其对生产、经销食品的企业、个体户收集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并对其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对企业、个体户进行发布,起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作用。
新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为了达到国家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效果,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该机制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为了全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现实情况尽快构建具有互联互通、无缝对接特点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体系,这样才建立一个能够形成良性循环的现代化食品信息共享平台。
 
 
                                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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