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人们对法院的责备
发布日期:2004-0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面对社会的责备,首先应当引人民法院的对照检查和总结反思。近些年来,人民法院自身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确实未尽人意,人大代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有的审判人员对待案件当事人冷、横,霸气十足,给当事人留下了法院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印象;有的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私下交往频繁,关系不正常,甚至吃、拿、卡、要,泄露审判秘密,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反感;有的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或鉴定评估人员串通一气,钻法律的空子,偏袒一方当事人,造成裁判不公,执行不当,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有的审判人员拖案、压案、揉案,拉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引起了当事人的抱怨;有的审判人员暗箱操作,办案透明度低,引起了当事人的猜疑;有的审判人员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经不住酒绿灯红的诱惑,贪赃枉法,腐化堕落,成为人民法官的害群之马,进而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整体形象,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招来了人们对法院的责备。
面对人们对法院的责备,我们大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这问题的另一面:(1)有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又受利益的驱动以及极端个人主义,不管法院判决多么公正,也无理缠讼,甚至一输官司就责骂法官,无端猜疑,对法官进行责难。(2)有些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就把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看成绝对化,看不到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起诉权,或在诉讼中没有及时行使申请财产保全权,或在判决生效以后没有及时行使申请执行权,从而贻误了执行的时机,把作为公力救济机关的人民法院错误地理解成了执行义务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一旦实现不了,就盲目怪罪法院。(3)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风险意识淡薄。市场经济也是风险经济,有些生效裁判判明的债权落空,签订合同有可能得到执行,也有可能履行不了还拖入诉讼;打官司有可能胜诉,也有可能败诉;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可能得到执行,也有可能因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能执行。不少案件在诉至法院时,债权早已存在风险,法院只能依法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加以确认,而不能包其实现,对当事人这种早已存在的风险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承受。对这种风险,每一个进入市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而不能成为转向责难法院的借口,由法院“代人受过”。(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救济是人们寻求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很多当事人在穷尽其它方法追偿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便把最后的期望寄托在法院身上,指望通过诉讼,由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抱有极高的期望值,一旦法院经过公正审判,执行法官充分运用了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之后,仍然无法完全得到执行的情况下,一味抱怨法官,责怪法院,这对法院和法官都是不公平的。(5)有的媒体听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调查了解不深入,致使批评性报道不够全面客观,甚至有失实之处,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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