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6-09 作者:孙冰峰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
2004年3月10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手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 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
- 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