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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

发布日期:2010-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

  

  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当中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包括:

  第一,民生问题凸现,社会矛盾多发。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一个矛盾多发的时期,各种群体性事件也层出不穷,相应的 维稳成本大幅度提高,要想化解社会矛盾,堵是走不通的,应当转变思路,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什么才是源头上的问题呢?我想主要就是民生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 发展,利益格局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分化,中国社会已经形成了以失地农民、进城农民、城市民工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仅缺乏在市场当中致富的机会和 资源,就连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基础的资源也遭破坏。如果不能落实民生的问题,不仅无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使社会更加不稳定。

  第二,社会管理理念比较落后。所以要从管理的理念向服务理念转变。建设一个服务型的政府,由管理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进而走向服务型社会。

  第三,社会管理的主体单一。应该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当中的作用,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前提是,社会管理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应该发动社会来共同承担。

  第四,社会管理方式僵化。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变革。原来我们社会管理的模式是刚性的手段用得比较多,柔性的手段用得比较少。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要把被管理的对象当做平等的主体来对待,要平等协商。我们经常说老百姓是主人。我想最合适的说法还是保持平等就可以了,能够平等对待这就是很好了,这个提法就很科学了。

  用法制手段来创新社会管理应该怎么做?

  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要解决民生问题。解决民生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有一个社会管 理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做过一些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相对于广阔多变的社会管理领域,对法律法规的需求来说,我们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已经 明显滞后,有些领域甚至是法律空白。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我国社会管理的创新。

  其次就是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管理的主体第一个是行政机关,第二个叫非政府组织,就是一些社会组织。从 行政机关的组织法来说,我们国家现在有一个国务院组织法,是1982年制定的,30多年过去了,多次进行了行政改革、机构改革,但是到现在为止30多年没 有经过修改。从非政府组织来说,我国现在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看起来面面俱到,实际上都不完 备,对实际的内容缺乏详细的规范。而这些规定都难以满足现阶段管理的需要。

  第三点就是需要完善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当中最重要的主体,承担着主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和任务,所以 行政权力行使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管理的成败,因此规范行政权的运作非常重要。好的程序法能够让政府在管理当中保证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最低限度的程序公 正是什么呢?就是公正、公开、有效参与。

  再有,要健全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体系。我把它称作一个体系,制度体系。信访制度是建国以来形成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在社会纠纷解决的体系当中,我想它应该成为法律解决途径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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