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财税常识 >> 查看资料

汇票付款程序

发布日期:2010-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付款程序由提示、支付、签收并收回汇票三个阶段构成。

  (1) 付款提示

  持票人想获得付款,须为付款提示,即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汇票,要求 其付款。提示是付款的必经程序。

  付款提示的效力。对持票人而言,提示发生追索权保全的效果。持票人如在法定期间不为付款提示,对其前手丧失追索权。对付款人或承兑人而言,经提示后不付款,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负迟延责任。

  付款提示的期限。各国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不尽相同。我国《票据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

  付款时间与数额。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的货币。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审查与法律责任。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3)签收与收回汇票

  汇票是缴回证券。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