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财税常识 >> 查看资料

汇票付款的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0-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付款人一经全额支付汇票金额,汇票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即告解除,汇票圆满地实现其使命,票据关系因此而消灭。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具体来说,汇票付款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汇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付款人按照汇票记载的文义,即时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后,付款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的票据债务全部消灭和免除,汇票法律关系不复存在。
  ②在担当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法代理付款的情况下,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我国《票据法》未加规定。根据票据法原理和我国民事法律,在代理付款人依法审查汇票并依法代理付款的情况下,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消灭。但该代理付款人有权要求付款人返还票款。
  ③付款人付款后取得根据委托关系或资金关系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
  ④在付款人经审查后合法付款,而出票人未按约提供票据资金或票据资金不足时,由于我国《票据法》没有明确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因此在票据资金发生问题时,付款人实际上可以依法拒绝付款。而按照多数国家票据法上的票据无因性原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的效力不受资金关系的影响。付款后,原票据关系消灭,但该付款人可依票据资金关系或者其它民事关系向出票人追偿。在出票人未向付款人提供资金或者未能提供足够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于付款后取得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侯玉萍律师
山西忻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