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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书存在重大过错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0-12-03    作者:邢珂铭律师
因公证处出具了一份夫妻俩委托儿子售房的“虚假”公证书,张希亮夫妇被迫搬出自己的家,而这家公证处也被告上法庭。日前,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公证处败诉,应赔偿张希亮夫妇120万余元。  庭上,年近六旬的张希亮夫妇说,2003年5月30日,夫妇俩通过继承取得了虎坊路16楼一处房屋的所有权。但2009年12月底,一尹姓男子自称是房主,并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要求张希亮夫妇搬出。无奈之下,张希亮夫妇只得在小区内搭建帐篷,露宿街头3个多月。夫妻俩得知,是因为方圆公证处在自己不知情、没到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张希亮夫妻委托儿子张某出售该房。随后,房子被过户到尹某名下。
 “儿子欠赌债,已经失踪很久了”,法庭上,张希亮夫妇称,自己从未委托儿子售房,公证材料上的签字也不是自己的笔迹。但公证处表示,当时夫妻俩同时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各项手续,并提交了委托公证书卷宗。张希亮夫妇的儿子张家俊可能涉嫌诈骗。
 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笔迹后,得出结论为:委托书原件落款委托人及《公证申请表》申请人的签名与张希亮本人签名字迹不符,其妻子“杨二雪”的签名字迹也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公证处在审查办理该委托公证书中存在重大过错,与张希亮夫妻房屋被售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昨日,张希亮的妻子表示,他们早已搬出帐篷,租了一间房开始新的生活,但是由于公证处上诉,判决的钱是否能拿到也是未知数。
 ■ 说法
 法官:公证处可向有过失公证员追偿
 承办法官杨文起表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司法局:假材料骗公证书203件
 市司法局表示,北京公证机构近3年查出的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案件共203件,其中假身份证在虚假材料中比例最大,主要涉及的公证事项为遗嘱、继承、委托,占到虚假材料骗取公证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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