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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研究

发布日期:2010-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妇女人权意识的觉醒。对妇女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逐步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一个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和少数人群体的全球性难题。针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许多国家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制度并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实践中运用且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我国,北京95“世妇会”后,家庭暴力问题才逐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国至今还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现存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笼统,难以操作,导致实践中对受虐妇女的保护和救济力度不够。不可否认,截止到目前我国仍处于反家庭暴力的初级阶段。
  
  一、我国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现状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其中95%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近年来,国内家庭暴力已经呈现出多发和高发趋势。有资料显示,中国上世纪90年代与80年代相比,家庭暴力上升了25.4%。施暴者往往手段残忍,迫于施暴者的淫威,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不敢回家、不愿回家。遭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妇女基本处于求庇护而不得的境地。在此情境下。我国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所也应运而生。我国第一家妇女庇护所,是在1995年9月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之际创建的。它是由湖北武汉侨光调料公司的经理、女企业家张先芬投资兴建的,名叫“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随后,全国各地的妇女庇护所陆续成立。然而,这些庇护所并没有“兴隆”起来,一边是庇护所“门可罗雀”,一边仍是受虐妇女“庇护无门”。
  (一)庇护所“寿命”普遍较短
  我国第一家妇女庇护所“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开办后不久迫于各方压力,便不得不解散。1996年,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由于无法注册,仅成立两个月就关闭了。吉林省永吉县家庭暴力避险中心,在开办一年多后,由于借用的房屋被收回等原因停办。湖北孝感妇女儿童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开办一年多停办。近年,各地常有庇护所建立的消息。但很快倒闭的消息也如影随形。于是有人这样形容中国的妇女庇护所,称它是“风中之烛”。
  (二)接受庇护的受虐妇女数量极少
  2003年6月,宁波中兴社区成立浙江省第一家妇女庇护所。给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免费庇护。近半年时间里,去那里寻求庇护的只有一人。同年11月 25日开业的江东区阿林妇女庇护所,开业后还没有一位妇女要求接受庇护。2002年lO月17日大连市反家庭暴力避救中心正式挂牌,但半年过去了,前来投诉的1600多位妇女却无一人人住。2004年,位于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清缘里社区的妇女庇护所,作为京城首家、也是全市惟一的一个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暂住帮助的庇护所,挂牌一年以来竟还没有接待过一名受虐妇女。
  (三)庇护所设施不健全、服务不完善
  完善而健全的庇护所,不仅要保障受庇护妇女的基本生存条件,而且要能够向受庇护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医疗帮助、心理帮助和技能帮助。不仅能够医治她们受伤的身体还要安抚她们受伤的心灵,帮助她们分析现状,讨论今后生活的长远计划,并让她们看到安全稳定的未来。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妇联、司法、民政、医院、劳动等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我国现行的庇护所多为妇联组织牵头成立的,在实际运行中,资金缺乏成为妇女庇护所正常运作的一大障碍。据辽宁省妇联相关人士介绍,在全省各市创办的21个庇护所中,有六成面临尴尬:很多房间里的被褥、洗漱用具、电视、书籍等用品,都是靠社会捐助的,条件非常有限。由于资金缺乏,宁波中兴社区的妇女庇护只能借用社区内的志愿者家庭作为庇护场所。没有足够的资金,没有能力为受庇护的妇女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无法取得受虐妇女的信任也就不足为奇。
  (四)庇护所的私密性较差
  我国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所成立时往往声势浩大并会挂上明显的标牌。遇有受虐妇女寻求庇护时更是媒体采访报道不断,受虐妇女的隐私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她们希望获得暂时安全、安宁生活的愿望根本无法实现。如,南京市下关区小市街道妇幼庇护所成立时几乎南京所有的报纸都进行了报道,挂着“妇女、儿童庇护所”牌子,每次一有人到这里住,就像是个焦点一样,大家都来关注,特别是媒体。这么一曝光,已有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矛盾反而更多。
  (五)庇护所缺少法律保障和规范运作
  由于我国暂时还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由妇联和其他相关部门组建的庇护所没有合法的身份,缺少法律的保障,生存空间狭小。庇护所有妇联牵头,依托企业成立的,有设在民政部门的,有设在社区的,由于庇护所的模式不同,在日常管理上缺乏统一的规范,各自为战现象普遍。
  
  二、境外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扫描
  
  据悉,西方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运动最早始于英国。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英国有500个妇女和儿童针对政府停止对学校儿童供应免费牛奶一事示威,得到很大的社会反响。其后,她们便经常定期会面讨论妇女遭遇。当她们发现许多人家中存在暴力行为时,便创议为受虐妇女开设避难所,并于1972年在伦敦首创了“妇女庇护所”。英国妇女救助联合会作为英国全国性的致力于消除家庭暴力、支持和帮助受害妇女的福利组织,在妇女社会救济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反家庭暴力起到了突出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现在该组织拥有250家庇护所,为在家中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安全的食宿、实际的和精神的支持以及法律和福利权益的帮助,并开展妇女援助全国帮助热线业务。
  美国的受虐妇女运动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1974年,明尼苏达州的妇女宣传者组织开始尝试为受虐妇女做事。两年后,两个过去曾经受过虐待的妇女在波士顿开办了“过渡房”,这是美国避难所的雏形。其后,避难所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此外,美国还设有全国反对家庭暴力联盟和国家联盟等管理机构。美国的“妇女庇护所”是一种非营利性质、专门为受虐妇女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受虐妇女在这里不仅可以在生活上得到暂时的帮助,也会在精神、心理等方面得到很多辅导与支持,提高自信和谋生能力。被丈夫殴打、又没有地方躲避的妇女,可以申请来庇护所,庇护所为这些妇女提供一切吃、穿、用、看病等,受虐妇女甚至可以将来成年的孩子带来一起生活。庇护所的地址是保密的,要去庇护所的女性可以打电话给警局、社会服务部门或24小时热线寻求帮助。庇护所一般可以暂时居住6 8周。现在,美国各州类似的保护受虐妇女的处所有2000个。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有约100个妇女庇护所。其最早的两个庇护所成立于1975年。所有庇护所都是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放。一般都没有明显的标志和门牌,其地址和电话也是保密的。庇护所还向不住在庇护所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或者,电话咨询服务,并与不同的社区组织合作,提供个案转介和这些组织所没有的服务。另外还致力于维护受虐妇女的权益,以及夫妻暴力的宣传和预防工作。作为妇女庇护所网络的一个补充,还有一条专门针对夫妻暴力的紧急求助热线,每天24小时、每周7天向公众提供免费、匿名、保密的电话服务,主要是即时告知受虐妇女哪些庇护所有空闲的床位可以入住。这一服务始于1987年12月,目前由司法部资助。
  
  三、我国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平台构建
  
  解决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庇护问题,远非建立受虐妇女庇护所这样单一、表面的解决办法所能够完成的。它需要从立法司法、社会意识、理论制度、运作机制等方面首先为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庇护构建一个平台,只有在此平台之上受虐妇女庇护所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国外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的成效以及我国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的尴尬都是很好的例证。
  (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法制社会,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我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又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而真正履行我们所承诺的国际义务就必须将承诺的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在此背景下反观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仅最为关键l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缺位,而且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中法律规定,也大多为宣言性规定、操作性差,且主要停留在对施暴人的事后制裁上,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中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则缺乏有效的措施。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构建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家庭暴办防治体系,强化执法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细化对受害人救助和施暴人制裁的程序和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和教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已是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
  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l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但由于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极为悠久的国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庭本位”等观念根深蒂固。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决定了实现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向现实中的男女平等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实质上是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观念的外化问题。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仍然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认识模糊甚至错误。殴打妻子被认为是“管教妻子”的沿袭以及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认为是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点依然存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法律干预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就是对暴力一定程度的纵容和助长。在全社会推广社会性别意识教育,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澄清对家庭暴力性质的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对实现男女平等从法律到现实的转变,根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至关重要。

  (三)引进受虐妇女保护相关制度理论
  1,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
  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可以裁定强行中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法国、瑞士等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特定情形下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丈夫没有个人财产,而受虐妇女又不愿选择离婚时,其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由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荒谬。实现婚姻非解体情境下的受虐妇女人身伤害公平赔偿问题。
  2,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靠近处于危险中的妇女及子女,并强制其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令制度。保护令制度,可以为受害人及时隔离施暴者,防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再次发生,有效维护受虐妇女的人身权利。
  3,“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最早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医生提出。他认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会产生一种无法摆脱施暴人的心理,一旦当虐待超出她们的承受能力而杀害丈夫时,其专家证言可以作为该妇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可采证据最早被用于加拿大的司法实践。“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被迫杀夫的受虐妇女得以无罪释放,减轻或从轻处罚找寻到了理论依据。
  (四)建立多部门合作的运作机制
  英国伦敦以哈默史密斯和富尔海姆区为试点,经过长达4年的努力,创建很多机构合作、团结一致反对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并开始作为对付家庭暴力的最佳途径而被人们接受。我国的反家庭暴力运作机制应借鉴英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检、法、司、卫生、民政、劳动、妇联筹多部门合作的反家庭暴力运作机制。不仅要明确各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上的职责,要求所有与家庭暴力救助相关联的部门都必须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同时要强调所有相关部门必须团结协作,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遇到任何类型的家庭暴力事件都能在工作上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避免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受害人四处投诉、求助无门的现象发生,同时为受害人提供最有效的援助途径,减少受害人的求助成本,防止低效率和资源的浪费,实现对受害人服务的无障碍接人。
  此外,资金问题也一直是困扰我国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所正常运行的因素之一。政府应对庇护所给予财政保障。当然,社会募集、名人捐助和企业参与也可以成为庇护所筹集资金的渠道。
  通过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所救助家庭暴力受虐妇女是国际上通用的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和继续造成伤害最直接且有效的方法。实践证明,受虐妇女庇护所的正常运行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支撑。为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所构建其所需平台,是保证其发挥应有功效之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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