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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发布日期:2003-12-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法学教学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考题形式等都将对传统的法学教学造成一定的冲击。不能否认,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那么,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内容、效果等进行认真地反思,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本质、形式、导向进行认真地研究,以建立一种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内容的良性互动

  可以肯定地说,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学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那么,作为国家司法考试主管的司法部及命题机构的价值取向就会直接影响到教育部对高等院校法学教学的基本内容。两者之间如果不能达到相互衔接和协调,势必会造成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恶性互动,其结果要不就是法学教育变成了纯粹功利性的应试教育,要不就是考生从未接触过考试内容学而无用。要避免这种恶性互动,建立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由教育部明确界定考试内容。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14门法学主干课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内容,是适应我国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司法考试内容应以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如果随意地扩大范围,就必然会影响到正常的法学教学计划,进而影响教学质量。

  第二,考试内容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兼顾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比如,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因而14门主干课中的有一些课诸如法理学、法律史等根本无法涉及。所以,考试内容在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重点考核考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也应当适当地增加法理学的内容。因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仅有单一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对法律精神的透彻理解,很难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本质。同时,增加一些对法的精神的考核,也有利于避免法学教学的职业化倾向。

  二、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方式的良性互动

  完整意义的法学研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法的必然性研究,即主要揭示法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条件、过程和途径;第二,对法的实然性研究,即主要分析法的本质,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层次,法的实施与实效等等;第三,对法的应然性研究,即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价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和理想模式。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主讲教师实质上就是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法律课的讲授的。而司法考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法的实然性,即法的应用性,于是,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就有了一定的矛盾性,对这个矛盾的合理解决就成为建立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方式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

  第一,司法考试中增加主观性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目的应注重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解决问题和表达能力,因而考试的题型应减少客观题,扩大主观分析题的比例。因为客观性题目不利于考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能考察出考生的综合能力,也容易诱导考生单一地应付考试,不去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同时也可能引导教师偏重于应用,而漠视于法理,最终使大学讲坛变成了中学课堂。

  第二,法学教学中的价值定向应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的知识化和文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未来的法学毕业生一生将可能多次面临新的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挑战。所以,法学毕业生只有具备很强的以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适应能力、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竞争能力,才能担当起管理未来社会、服务未来社会的重任。为此,大学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对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既然法学教学的价值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那么,我们授课时就应当紧紧地围绕这个中心,合理地分配时间,一切为此中心服务,就能够更好地处理务虚与务实的关系,使得课堂教学更加生动有趣,更加紧扣主题。

  三、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计划的良性互动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法学教学计划都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为了配合新法的普及与推广,司法考试每年都要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与此相适应,法学教学中对于当年出台的重要的新法律也应该及时向学生讲授,否则,司法考试就会与法学教学脱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教学计划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我们不可能每年都来修改教学计划,针对这个问题,建议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当在每学期的计划中安排适当课时的新法专题,以弥补教学计划稳定性的不足。同时,司法考试的有些内容是不包括在14门主干课之中的,如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写作等等,对于这个差异,我们可以通过选修课来进行弥补。

  四、国家司法考试与大学考试方式、命题方式的良性互动

  一般来说,本科法律院系对于法学主干课的考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这种考题类型不仅考核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客观掌握程度,也考核了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及思维的深度,缺点表现在主观命题过多,教师评卷的随意性过大,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考题类型。为促进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第一,司法考试中的客观命题的分值应作适当的调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以及往届的律师资格考试都存在着客观命题过多的情形,以致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通过死记硬背取得了律师资格,而法律专业的学生包括一些研究生名落孙山,当然,并不是说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取得资格和法律专业的研究生考不过资格就一定不正常,而是说,客观性命题过多这种现象并不能客观地考察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增加主观性命题就有了一定的必要。

  第二,法律院系的考试方式应当进行改革。传统的大学考试方式过于死板,不能够考察出学生的真实水平,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参考司法考试的模式,对传统的法学考试方式进行改革尤为必要。结合我们的教学工作,我认为以下几种考试方式或考试方式的结合更能考察出学生的真实水平或者说更适合于与司法考试的互动:(1)案例判断;(2)案例简答;(3)案例判断;(4)案例分析;(5)法条理解;(6)模拟辩论等。

  五、司法考试与教学方法的良性互动

  在传统的“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法学教学中,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而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存在。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如果我们的教学不涉及这些方面,就无异于仅给学生提供了利箭,而没有为学生提供良弓。以至于一些学生面对司法考试中贴近生活的案件时,觉得无从下手。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为此,我们认为,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法学教学方法必须经性改革,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一些法律院系先后有针对性地借鉴了美国正在推行的“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力图把“经院式”的法学教育转变为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即不仅要教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

  第一,在法学教学中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将传统的口述案例变为生动直观的多媒体影像,使学生更加身临其境地体验案件的真实状况,培养学生在尽可能真实环境中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传统的教学中,我们进行案例教学时,一般是通过两种方法将案件信息传递给学生的,即教师口述或者书面文字,由于受到叙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限制,我们传递给学生的案件信息一般都是“去伪存真”过的,条理清晰,案情明了,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这种案件便于学生分析和教学。但是,这种情形与现实脱节过大,不利于培养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处理能力。采用多媒体的方式,比如,《今日说法》中的案件录像,能够比较真实地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真实生动形象,学生此时接受的案件信息接近于当事人的陈述,属于立体式的信息。学生对这种案件分析时,不仅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还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经验对案情进行去伪存真、排除干扰,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现代式的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非常有益,对于学生将来参加司法考试也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课堂讨论时不仅要引导学生寻求理论支持,还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寻求证据支持。随着司法制度和庭审方式的改革,证据对于诉讼的作用越来越大,仅有理论而没有证据支持的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对于一个案件,进行了准确的理论定位以后,必须搜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如果说“如何取证”是一个实践问题,需要到实践中去掌握的话,“对什么取证”就是一个理论问题,需要在课堂上培养。在传统的案例分析课上,我们一般是只要求学能够利用所学的法律理论来论证案件即可,这样培养的学生可能在理论上无可挑剔,但在实践中可能难以胜任现实的诉讼。因此,在今天的法学教学中,应该尽快补上实施操作这一课。

  综上所述,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多学科的长时间的配合与探索,既需要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命题部门的不断改革与创新,也需要法学教学部门、法学教学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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