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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42:什么是集体林权承包到户?

发布日期:2010-12-13    作者:程才律师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了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即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即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实行“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保障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
对不宜采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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