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财税常识 >> 查看资料

取得地税局代开的运输发票,周转量和单价都没有填列,能不能抵扣进项税?

发布日期:2010-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的这张运输发票不能抵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