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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离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0-12-14    作者:王勇律师
企业与离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问:所谓退离休和退职人员?
:离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
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退职人员是指对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前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退职是解决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人员的一种养老制度。
从离休、退休、退职三种人员的情况看,本文主要解决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协议的风险防范问题。
问:为什么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答: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而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因此,如果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问:企业如何与退休人员签订合同?
大多数富有经验和技术的退休人员,在60岁时仍然有继续工作的能力,国家也鼓励退休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如果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应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合同名称可以是聘用协议、劳务合同、顾问协议等。
二、双方协议的内容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聘用协议中不应约定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内容。由于离退休人员身体状况较差,为了避免风险发生,企业可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三、关于协议解除问题,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约定,不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如约定随时解除合同,而无论有无过错,都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到法院继续起诉,不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如果协议约定报酬,有两种方式发放:一种是按照工资入账,由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一种是按照企业成本,但被聘用者需要到税务机关预开税务发票,被聘用者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问:关于退休人员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1、《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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