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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身损害赔偿案看法律援助工作与媒体相结合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0-12-15    作者:110网律师

从人身损害赔偿案看法律援助工作与媒体相结合的作用

 
    中国的下岗工人无疑是中国在实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以来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十多年以来,他们的生存状况、他们的生活环境,他们的重新就业一直都是我国政府始终关注的目标,而且也一度是国内外媒体大肆炒作的话题。但在今天,中国下岗工人的生活与工作状况,似乎已成为媒体渐渐遗忘的角落。然而,在湖南湘潭一位叫着罗惠民的老者,他的生存状况却被纳入了媒体的视线,带给我们诸多的思考。
    2006年3月1日,湘潭电视台法制频道的记者带着一位年过半百的老者走进了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视台记者对中心接待人员说,老者叫罗惠民,今年54岁,是一位下岗工人,现请求法律援助,并讲述了老者要求法律援助的整个经过。 
下岗再就业受伤雪上加霜
    2005年10月份,罗惠民应邀与近十名下岗工人受雇于湘潭一包工头刘德华从事煤气管道的拆卸与安装业务,在仅仅工作了7天以后,罗惠民在某一民宅中安装煤气管道试火时,煤气管道突然发生泄漏,使其重度烧伤。罗师傅受伤后,其雇主刘德华拒绝送其去医院治疗,其理由是认为罗师傅系违章操作才酿成了安全事故,而且在雇佣这些工人时,他就与工人口头约定,出现安全事故,由工人自己负责。面对刘德华的狡辩,罗师傅的工友们除了气愤,也无其他办法,只好提出来,他们同意由刘德华将所欠工友们1800元的工资先垫作罗师傅治病的费用。这样刘德华才免为其难地将罗师傅送至湘潭市消防武警医院,然后交了900元钱的住院费一走了之。罗师傅住院三天,医药费就达到了2000余元,由于刘德华再未露面,罗师傅不敢继续住院,因为这笔费用对于一个下岗多年,妻子卧病在床,且孩子正在读大学的普通工人来讲,简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三天后罗师傅拖着病躯回家,然后在家门口的小诊所里继续输液治疗,由于小诊所的医疗条件有限,致使罗师傅的伤情至今未痊。转眼春节过去了,罗师傅就这样在痛苦的煎熬中过完了年。刘德华依然没有露面,所欠工友们的工资也没有按承诺全部垫付给罗师傅治病。
                   无可奈何之时求助媒体无果
    就在罗惠民迷茫之时,湘潭电视台法制频道刚刚开播不久。于是,罗师傅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拨通了法制频道的热线讲了自己遭遇,法制频道的工作人员很耐心地听完他的讲述后,指派了法制记者采访,为此,法制频道专门制作了一期节目来报道该案,然后,法制记者又联系了刘德华,希望他能与罗师傅达成调解,罗师傅的要求并不高,他只要求刘德华再支付1500元钱的医疗费就算了,但刘德华坚持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断然拒绝了罗师傅要求赔偿的数额,法制记者面对刘德华的强硬态度也无解决办法。无可奈何之下,法制记者就带着罗师傅来到了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获得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的律师听完记者陈述的罗师傅的案情后亦感到义愤填膺,认为此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但其中有多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其一是普通老百姓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情况不熟悉,以至于在自己权益遭到侵害,因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只好默默的承受这种痛苦,而不知道救济途径;其二是公民的基本法律常识匮乏,包括有些企业老板、包工头、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法律常识普及不够,以至于自己侵害了别人的权益或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还不得而知;其三,在我国政府财政比较紧张,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援助人手不够的阶段,如何开展法律援助制度?这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举手无措之际援助律师协助解忧愁
    援助中心负责人通过罗惠民申请法律援助的这一案例,敏锐的注意到了以上存在的现实。于是立即指派援助律师为罗师傅提供法律援助。随后,法制记者就此案有关法律问题对援助律师进行了采访,援助律师给予了解答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雇主刘德华承包的煤气管道安装业务系湘钢建筑安装公司发包,但湘钢安装公司明知刘德华没有资质还是将该业务发包给刘德华,故湘钢建筑安装公司与刘德华应对罗惠民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援助律师同时承诺:将会为罗师傅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天湘潭电视台法制频道将法律援助律师的解答和对罗师傅遭遇的情况继续作了跟踪报道,当晚就有不少观众,向电视台致电,纷纷遣责刘德华的行为,并鼓励罗师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使观众了解了我国法律援助的申请途径和条件。另外,认识雇主刘德华的人对刘德华的行为亦表示不满。刘德华当晚也看到了法制频道的报道,他听了援助律师的电视解答之后,主动联系到了电视台的记者,表示愿意在援助律师的主持下与罗师傅调解,并称自己当初不懂法律,认为自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是听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解答后才知道自己错了。 2005年3月3日,法制记者联系到了援助律师,同时通知当事人双方到了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解。当初受害人罗师傅认为自己只要能赔1500元钱就算了。援助律师认为这明显侵害了罗师傅的合法权益,经过援助律师耐心解说,雇主刘德华同意一次性赔偿罗师傅的损失6000元,同时,支付包括罗师傅在内的八位工友工资1800元。罗师傅与工友们非常满意,一致同意按以上数额调解。就这样一起发生了数月的纠纷在援助律师与媒体的共同的协作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律援助结机构与媒体相结合带来新启示
    为罗惠民提供法律援助一案,虽然已经圆满解决,但此案的迅速解决方法带给我们的思考却还只是开始,那就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与新闻媒体两结合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普及法律知识将带来多方面的效果。第一是新闻媒体的客观报道,加之援助律师的介入,使新闻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第二是通过新闻媒体来报道法律援助案例,不仅宣传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而且还普及了法律知识;第三是通过新闻媒体与法律援助机构的结合来关注弱势群体,能切实及时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注意到,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法制宣传普及不够,特别是现在我国人均生活水平还很低,因此,现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人群很广,需要给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很多,如果仅仅依靠法定的援助机构指派援助律师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逐一援助解决,那不仅效率很低,而且,会有许许多多的符合条件的受援人得不到援助。此时,如果有了新闻媒体的参与,将会使纠纷的解决迅速加快,因为媒体的特点就是迅速、快捷,宣传教育性很强,能够给侵权者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但仅靠新闻媒体的报道也不行,本案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因为记者本身没有解决法律纠纷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其单独报道不足以使人信服。因此,当法律援助工作有了媒体的积极参与之后,将大大的提高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这样既弥补了援助经费有限、人手不够带来的相关不足之处。而且,通过经常报道相关案件,将使我们这个社会慢慢的养成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
    总之,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利民工程,在我国社会处于不发达的情况下,只有全社会的人都来关注法律援助制度,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那么,我国政府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会更快的实现,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旨在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互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我们相信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法律援助律师的维权相结合一定能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好的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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