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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0-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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