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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时间与合同约定对判断原告适格之意义 

发布日期:2010-12-17    作者:110网律师

专利权转让的生效时间对判断适格原告的意义在于: 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转让登记之前,原专利权人为适格原告;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转让登记之前,持续在专利权转让登记之日后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为共同适格原告;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转让登记之日后。现专利权人为适格原告。 合同约定对判断原告适格的意义在于: 1、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转让登记之日前,无证据证明被告持续侵权,原专利权人为适格原告。但因可能存在持续侵权情形,为保护现专利人免受即发侵害,合同可以约定原专利权人与现专利权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该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分专利权转让之前诉权的行使主体和专利权转让之后诉权的行使主体两种情形),根据共同提起诉讼的合同约定,原专利权人与现专利权人为共同适格原告。如合同约定不明(未约定专利权转让之前诉权的行使主体和专利权转让之后诉权的行使主体两种情形),仅约定承担一切权利义务,鉴于现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转让之前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权利,应认定专利转让合同对专利权转让之前的诉权未作任何约定,现专利权人不是适格原告。 2、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转让登记之日前,持续在专利权转让登记之日后,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为共同适格原告。但合同如约定现专利权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的,现专利权人为适格原告。 3、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转让登记之日后,现专利权人为适格原告。此种情形因专利转让,使得专利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原专利权人不再拥有专利权,现专利权人依法获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原专利权人已不具有任何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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