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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债权申报

发布日期:2010-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登记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后,债权人依通知、公告的要求,持有效的债权证明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

  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应由人民法院指派专人负责,按债权有无担保分别进行登记。登记债权,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但是法律还规定,已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登记,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下列要求申报:

  一、 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 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债权证明;

  三、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明确记载下列事项:

  一、 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开户银行;

  二、 申报债权的数额;

  三、 申报债权的证据;

  四、 申报的债权的担保情况;

  五、 申报的具体时间;

  六、 联系方式;

  七、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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