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依法上保险,员工可辞职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个人生活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得到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要履行,否则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在本案中,该企业以各种理由搪塞孙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侵犯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孙某有权解除合同。
很多企业在劳动者保险事务管理中存在三种错误的做法:(1)与劳动者协商,通过高工资、高奖金等方式来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2)没有正确区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某些企业认为不管哪种保险,只要给劳动者交了保险就可以了。其实不然,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企业必须要为员工缴纳;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的,企业可以不买,这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经济状况和管理理念,但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3)缴纳标准低于法律规定。有些企业投机取巧,通过少计算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等方式,尽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少缴纳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违法的,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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