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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违法,员工有权辞职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介绍
孙某,某学校计算机专业毕业后,为了找到一份合适的作,到处奔波。她的男朋友已经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错,但是户口没有解决。于是两个人商量,希望孙某到一个有能力解决户口的单位工作,报酬可以低一点。在同学的帮助下,孙某来到一家外企工作,不但可以解决户口,工资也比较高。在签劳动合同时,她发现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3年内不允许怀孕、生孩子。孙某犹豫了一下,又想两个人还没有打算要孩子的问题,这一规定对自己没什么影响,于是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期限为3年。
事情总是出人意料,结婚半年后孙某意外怀孕了。根据规章制度,公司要求孙某做人工流产。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l款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来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这里的“依法”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公司规定“女员工3年内不允许怀孕、生孩子”违反了《婚姻法》。在孙某怀孕后,公司要求她做人工流产,侵犯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孙某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接受诸如合同期间不能结婚、不能生育等条件,认为只要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就是有效的,其实不然。规章制度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在企业内部才具有约束力。如果规章制度违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例提醒管理者,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保证制度的内容、制定程序等合法,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但达不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还可能因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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