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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不属于最低工资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介绍
四川省某食品加工制造厂创建于2004年。该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来料加工。当地最低工资为560元,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为950元,远远超过该地区平均工资。丰厚的薪酬待遇吸引了大量的劳动者,甚至出现了送礼才能到该企业工作的现象。该企业员工唯一不满意的地方就是加班频繁,每周至少要加班3天,且强度较大,很多劳动者刚开始工作的时候无法适应就知难而退了。某日,该厂一名员工在与朋友喝酒的时候了解到,该制造厂实际上是在剥削员工,扣除加班工资后,一般员工的工资只有450元,远远低于最低工资。该员工文化水平不高,并没有听明白,于是向本团队律师打来咨询电话。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有关最低工资支付的案例,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才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将结合案例,对上面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各种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为了避免引起争议,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列出适用或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劳动者具体范围。考虑综合因素,以下几类人应排除在最低工资制度之外:
国家机关公务员;
现役军人;
实行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处于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的劳动者和利用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
各类残疾人和家庭保姆。
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执行的公职人员大多受过良好教育,工作的目的和完成工作的价值显示这个群体不存在初级劳动者,他们是社会的主要管理者。而现役军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承担着社会地区保障和国家安全保障的责任,这表明他们已不是普通意义的劳动者。实行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也不适用于最低工资制度。目前,国营农场基本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小型的国有非农生产经营企业也实行租赁经营,虽然这些租赁人或承包人目前仍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但他们却不是从企业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其收入主要以经营收入为主,所以这类人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但是,全员承包属于例外。处于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的劳动者和利用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他们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利用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一般尚无赡养责任,也就无须给予最低工资保障。各类残疾人和家庭保姆也不属于最低工资制度芝的适用范围。对于残疾人而言,由于身体或精神的残疾而导致劳动能力显著低下,在同等条件下,雇主可能更倾向正常人。因此,如果将残疾人包括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内,有可能危害他们的就业机会。家庭保姆由于其劳动的内容、强度等因素是不固定的,对于他们的收入没有相对标准的统一规定。
另外,乡镇企业、处于农村地区的私营企业及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是比较特殊的主体。我国城乡差距大,乡镇企业发展差异也大,这些企业劳动者的收入不是单一的,因此对他们不宜做统一规定,是否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二)最低工资包含的内容
根据20043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指的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法定工时。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作为法定工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此要求即为达到法定工作时间。本规定所称提供了正常劳动有三层含义:一是正常劳动是相对于特殊劳动而言,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情况下的津贴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二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所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属于最低工作项目。另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内。
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如果企业违反该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当然,如果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规定。
本案例主要反映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最低工资”只知其一,不只其二,以致出现用人单位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自己却不知道,劳动者的权益已经被侵犯,自己却觉得合情合理的状况,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另—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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