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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做法的法理基础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为指导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充分贯彻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和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几十年来,我国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推进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下移,设置乡镇检察室、服务站等工作触角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和完善的新举措,是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2008年11月海南省检察院率先启动设立乡镇检察室的试点工作,之后,全国各地检察院纷纷推出了以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为目的的各种载体形式。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检察机关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做法加以探讨,以求深化对这一做法的认识。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结构中,主要有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军事权。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与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因此,它的地位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基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中的一个独立机关,它的独立地位体现在它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是隶属关系。而这些机关又需要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控制和制约,使检察权上升为一种国家权力,这就是设置检察机关的必要性和根据所在。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不仅应覆盖城市,还应该覆盖到广大的农村,尤其是我国人口大部分都集中在农村。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回归宪法对检察机关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集中体现,是时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毫无疑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设置乡镇检察室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利制衡和救济理论的主体
  
  从国家权利制衡和救济理论来看。权利制衡理论在现代被称为是否合宪政府的一个普适性标准,现代检察制度也是以权利的分立与制衡的宪政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检察权应该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政府所执行的国家权力,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分权制约的产物。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行政权和审判权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运行,保障公民尤其是农民的合法权利。现代国家的权利救济主要是公力救济,司法救济是最早的公力救济形式。权利公力救济需要有一种主动的、积极的公权力,监视、发现、干涉、追诉损害权利的行为,作为护法和追诉的检察机关应运而生。而面对占有绝大多数土地和人口数量的农村、农民,要满足当前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社会注意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延伸检察机关触角是现代农村社会必不可少的。
  
  三、中国特色的行政体制的反应
  
  从我国的行政体制分析。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行政层级体制是以省———市———县———乡的四级管理模式为主导的,乡镇一级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监督职能应辐射到行政权存在的每个角落。检察机关是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唯一机构,延伸检察工作触角,设立乡镇检察室作为对基层政权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机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形成,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在农村地区的实现。对于查处贪污、挪用、侵占扶贫款、征地款等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积极开展农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基层组织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加强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让公民在领略法律所带来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享受法律的“温情”与“体恤”,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各种复杂利益关系中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凸显。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因为检察工作机构在农村的制度性缺失,已经成为目前农村检察工作的一大“瓶颈”,关涉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服务、预防犯罪无法在农村及时、深入、持久地进行;没有深及乡村的“触角”,收集线索、查办案件等各项检察职能就无法充分、有效发挥,也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具有司法服务性,检察权的行使不仅是实现个案公正的过程,也是服务经济发展的过程,检察机关应当融入经济建设、科学发展这个大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因此,检察机关在其雄厚的法理基础上,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诉求,努力找准执法实践与社会稳定的结合点,突出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共振点,抓住准确履行检察职能与改善民生的切合点,推进检察工作新进展。作为检察工作社会化的具体形式,检察工作服务站就是最好的突破点。也就是说,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具有必要性。
  首先,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检察权来自人民,也应当服务人民,设置乡镇检察室或者检察工作服务站能够直接体察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化和新发展。并且将逐渐改变过去检察机关多强调“维护国家利益的公诉机关”的定位,回复到“权利救济”的本位上,延伸检察工作触角背后闪耀的就是全面平等的检察救济理念。其次,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本身决定了检察机关职能属性处于司法程序的中间地带,较难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导致检察社会化程度较低,而延伸检察机关触角的做法克服了检察机关在基层无分支机构的弱点,也是其社会化的必然路径;最后,该做法目前的效果就是它打开了检察干警封闭的思维,让他们更加关注地区问题,更加关注百姓身边的事情,也让社区和群众了解检察机关。一方面可以逐渐的改善民间调解、政府信访、当事人私了等诸多非讼救济手段趋长的局面,另一方面对普通公民近距离的了解和服务,对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检察官个人素质要求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检察事业的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使检察工作社会化其实是一个庞大的课题,目前所做的一切都还处在探索阶段。在探索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人手和方式的束缚。社会化必然加大了工作量,但警力紧张又限制了工作效果。而选择哪一种载体或社会化方式也影响着社会化的推进能走多远。但我们相信推进检察工作社会化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有利于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也有利于锻炼队伍,增强干警社会工作的能力。因此,基层院应当继续探索和尝试各种形式,有效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依法履行法律职能务求实效。
  综上所述,延伸检察工作触角设置乡镇检察室的做法既有充分的重要理论基础,又有现实需要的迫切。我们坚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宪法和法律、公平和正义放在心中,就一定能按照党的要求、人民的期望、法治的精神、社会的呼唤,将基层检察工作站的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大,使检察工作的成效越来越明显。
  
  参考文献:
  〔1〕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3〕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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