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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离婚案例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某事业单位职工, 96年经人介绍与陈某某相识,陈某某当时刚从单位离职,见到年轻漂亮、聪明、家世好的张某便一见倾心,立刻对张展开了攻势,不久沉浸在幸福中的张与陈就领取了结婚证。
张是个能干的女人,家务料理的井井有条,由于陈没有工作,家里的开销全靠张的工资负担,张的娘家人都有自己的事业,见陈没有收入,担心自己的女儿/妹妹生活上委屈,就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来帮助他们一家。婚后两人很恩爱,后在张的劝说下,陈找了一份作。
婚后一年多,张怀孕了,陈不但不高兴,还劝张打掉孩子,张见陈不愿意刚结婚不久就要孩子,就听从了陈的意愿,后来,张又打掉了一个。结婚两年后,陈在家吃饭的次数越来越少,不管张怎样劝说都无济于事,两人的感情逐渐冷淡。
直到张40岁的时候第三次怀孕,这时陈仍坚持不要孩子,张觉得自己年纪大了,这可能是最后一次做母亲的机会,没有听从陈的劝告,坚持让孩子让了下来.生孩子那天,陈没有在医院,是张的娘家人在医院照顾张。孩子生下来后,陈也很少在家,张一人照顾孩子,同时还要洗衣做饭,由于劳累,导致身体得了许多疾病。
在孩子一岁多的时候,张在外买菜回来,小区里一个大妈拉住她对她说,你知不知道你爱人很少回家是为什么?张当时一愣,大妈接着说,本来这话不想和你说,但是看你那么善良,我们都不忍心你被欺骗,就对你说实话吧,你爱人在外面有个女人,咱们小区里的人都知道,就你一人不知道,以后你得管着点他。张听了这话再想想丈夫平时的表现,当时就感到头晕目眩,谢过了大妈急勿勿回到家里,想着等晚上陈回来好好与他理论。
张是个心直口快的人,在单位里是做政工工作的,口才非常好,平时家里有什么事都是她出面,如果和陈有什么矛盾常常说的陈哑口无言,这一次张当然不会轻易放过陈。
当晚陈又是十点以后回来,张和陈经过一番交谈,陈一直沉默不语,不肯承认张听来的消息,这样张也没有办法,只有在以后的生活里对陈多加约束。可此事并没有就此结束,类似的传言越来越多,而终于在他们婚后8年时有一天一个女人的电话打到家里,要求张与陈离婚,成全她与陈的幸福,并告诉张,自己与陈的关系已经维持了有五、六年之久,而其也就与张居住在同一小区的不同单元里。张再也不能忍受这种委屈,于是与陈提出离婚,陈得知张知道了全部真相后,不但没有任何悔改的意思,反而对张百般指责,并表示不同意离婚。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陈委托律师代为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自己抚养孩子,由陈支付抚养费,婚后的房产归自己和孩子所有,同时还要求陈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判决准予张、陈二人离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婚后财产平均分配,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相当于房产价值的三分之一,陈某向张某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对于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本案是一起因一方有外遇导致的离婚诉讼,陈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长年五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本案中陈某是过错方,法院考虑张某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因此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 鉴于陈某有过错,因此,张某只需向陈某支付相当于房产价值三分之一的经济补偿。
损害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此,法院依据陈某的过错程度,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陈某向张某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事实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一方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案件,在我们谴责陈某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违背道德良知的时候,同时也要看到夫妻关系冷淡的原因中张某某自己也有相当一部分责任。由于张某自身条件、家庭条件都很好,平时总是有意无意的在陈某面前展露自己的优势,又由于张某某是个能干的妻子,家务事从不用陈帮忙,再加上张某口齿伶俐,在夫妻矛盾中总是处于上风。因此,整个家庭生活中陈某始终处于劣势,作为一个男人,自己的情绪、能力长期被压抑,使其感觉不到家庭和爱人的需要,是导致其寻求外部温暖的根本原因。
类似问题的防范
在夫妻关系中经坚持地位平等,双方无论是条件相当还是悬殊,在生活中都要给对方以尊重和足够的关爱。当发现对方存在此类行为时,最好能咨询律师寻求解决方法,平时要注意观察,尽可能的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以备在双方协议或诉讼离婚时作为证据,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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