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刑法常识 >> 查看资料

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缓刑适用

发布日期:2011-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动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59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搏等非法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