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电影发行放映的许可
发布日期:2011-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2001年)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该向所在地县或者设立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办对象:
有特定管理对象。
·办理程序:
县市行政审批大厅文体局窗口管理→县市文化局资料审查→报州文化局。
·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
(3)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专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5)场所设施、器材设备鉴定资料(由州电影公司);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
(7)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8)同意场所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
州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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