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1、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规定》第8条; 2、1994年2月3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1、有确定的方位、接收节目频道和收视对象;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法律依据:1994年2月3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书(原件4份);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申请需提供星级证书(复印件4份); 5、境外人士护照(复印件4份)。 (法律依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第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有表格。《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在办文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网址:www.szwen.gov.cn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程 序 |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分管局长审核,同意的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准许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法律效力 |
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有年检,每年省广电局下发年检通知。 |
表格下载
(境外卫星).
关于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置换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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