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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第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就是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应当进行实地检测。三是属地管辖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四是举报制度。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

  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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