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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的主要形式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对各类登记档案定期抽查。1、各级法制机构,每个月要抽查同级行政许可机构一定数量的各类行政许可行为,其中对新开办的、变更的、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抽查不得少于5份,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各2件(未发生的除外);2、上级法制机构牵头,行政许可机构协助,每半年抽查下级行政许可机构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登记档案。

  (二)对各类登记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1、群众举报涉及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对行政许可机构的处理情况进行抽查;2、被复议、诉讼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为,要认真查实;3、对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并交办的许可行为进行核实;4、特定时期对特殊行业的治理整顿,需要进行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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