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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 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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