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行政常识 >> 查看资料

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程序

发布日期:2011-0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程序:

  一. 赔偿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二. 不予赔偿的规定:

  (一)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三. 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赔偿费用:

  一.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应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

  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主要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

  二.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赔偿费用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四. 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加重侵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后,再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结算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