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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1-28    作者:李水全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我们接受MM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申诉人将 MM公司列为本案被诉人显属主体不合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
第一、XX公司与MM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由提交本仲裁庭的企业营业执照足以证实。
第二、申诉人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以及XX公司的招聘人员信息表予以证明,可见XX公司是申诉人的用人单位。申诉人与MM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形成书面的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的劳动关系。
第三、XX公司和MM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MM公司无论在人事上还是在业务管理上都没有对申诉人的管理权和支配权。
第四、做出对申诉人的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是XX公司依法对其员工行使管理的行为,与MM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第五、申诉人称其参加工作到MM公司工作,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完全是虚构的事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将MM公司列为本案被诉人显属主体不合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端将MM公司作为被诉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各项权利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对此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以维护公司权益。


代 理 人: 李 水 全
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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