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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的你》三处违法

发布日期:2011-02-1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同桌的你》三处违法
    在2011年的央视春晚上,赵本山推出的小品《同桌的你》一经播出,就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其中很多争议是围绕是否低俗来展开的。在我看来,雅俗共赏才是文化繁荣的标志,雅一点儿,俗一点儿,只要不是过于出格儿,都是可以说得过去的。但法律问题含糊不得,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做为央视这个国家级文化宣传机构在做品中出现违法问题是不可愿谅的,这个小品中有三处违法律必须予以澄清。   
    其一,当众公开别人写给家庭成员的信件的做法是违法的。在这个小品中,余则成一再声称信是写给桂琴的,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桂琴还是当着老赵的面把信给拆开了。老赵拿起信就念,后来又让余则成的儿子这个外人念,并对信中“略去若干字”的地方刨根问底,追问不休。这种做法是对余则成、桂琴的隐私权的公然侵犯。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作为一封余则成写给老同学桂琴的私人信件,其中有许多私人情感的流落,余则成从主观上是不愿意公开的,老赵以及余沈阳公开余则成写的信件,并在公开过程中对余则成加以贬损,不仅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还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从法律上讲是违法的,如果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其二,老赵无权代替桂琴接受余则成的三万元赠与。在这个小品中,余则成出于对老同学桂琴昔日帮助的感激,为桂琴存了3万元银行卡,要送给桂琴。桂琴接到银行卡后,明确表示“咋能要你的卡呢?”说着就要把卡奉还给余则成。这个时候,老赵却声称“不要白不要”,把卡装到自己的衣兜里。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赠与的成立不仅要有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表示,还需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表示,如果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赠与不能成立。由此可见,作为受赠人的桂琴已经明示不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不成立,老赵是无权代为接受的。 
    其三,老赵应该按照余则成的要求对收养余沈阳的事情保密。在这个小品中,余则成无奈将余沈阳是自己昔日收养孤儿的事情“爆料”给了老赵夫妇,并要求老赵夫妇对余沈阳予以保密。但是,“憨厚”的老赵转脸就向余沈阳揭开了底牌:“你爸说你是孤儿。”其实,老赵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人的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这一条款就是基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规定的,有利于稳定收养关系,保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家庭生活的和睦。按照这一规定,收养人、送养人有权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泄露该收养秘密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万众瞩目的春晚上,我们不能苛求所有作品的任何细节都严格与法律规定相符,但也不能存在明显的违法问题。因此,点出小品《同桌的你》的一些违法之处,对于纠正一些人在法律方面的糊涂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法治法治建设的需要,请编导人员多注意,央视的法律顾问不要只拿钱不做事这样不好,央央大国的主导阵地出现这样的问题实属不该!!!
            作者:任育民   要查看任育民更多优秀文章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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