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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研究回顾与思考(上)

发布日期:2007-04-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关键词: “社会与国家”/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内容提要: 受市民社会理论影响而形成的“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近10余年的中国近代史专题研究之中,不仅为中国近代史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野,而且弥补了以往研究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同时也开辟了某些新的研究领域,对于推动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全面深入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这一理论分析框架的应用还需要更进一步加以完善,从“社会与国家”的新角度开展对中国近代史更多相关专题的实证研究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近10余年来,对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或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研究,以及以“社会与国家”作为理论分析框架对一些专题进行探讨,似乎已越来越明显地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中一个十分引人关注的新话题,相关的研究成果也不断问世。这不仅体现出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一个新的发展走向,而且还预示着此一研究路径及其相关研究课题的扩展,在将来仍具有相当广阔的发展空间。为了促进“社会与国家”研究的深入拓展,有必要对以往的研究加以回顾和分析,并对其今后的发展走向进行思考和提出若干建议①。应该说明的是,本文并非具体介绍和评论有关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研究成果,主要只是就其整体上的发展变化趋向略作说明。

  一、从理论的争议到专题研究的开展

  所谓“社会与国家”,是伴随着西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理念引入中国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理论体系,也可称之为一种理论分析框架。20世纪90年代初,西方学术界对中国市民社会的讨论已非常热烈,中国也有少数学者开始注意这一问题,并对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介绍和论析而将之引入中国,同时也提出了在当代中国建构市民社会的初步设想。由于市民社会既是一种理论解释模式,又是一种经验史实,而且都是源于西方,因而当这一理论引入中国时,最初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对其理论本身以及在中国是否具有适用性的争论。

  学者们之所以存在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理解差异和多种论说,大概是因缘于西方这一理论形成的历史原因和自身所具有的庞杂特点,再加上论者往往是出于各自论题的需求来加以解释,“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一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②

  出现对市民社会理论的争议并不奇怪,问题在于,如果只是长期停留于理论层面的争议,而不将其应用于实证研究和专题探讨,这一理论就没有实际意义。对此,一部分学者已有所认识,并且在不久之后的研究中即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另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市民社会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这个争论不仅存在于中国学术界,而且在西方汉学界也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者持肯定答案,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出现了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那样的情况,对于推动中国现代化发挥着重要的潜在作用。如晚清时期地方精英的活动、民国时期的社团政治、五四运动以后工人和学生的抗议示威和斗争传统等等。还有学者分析了晚清时期中国已经产生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的商人组织及公共机构,如圣仓、普济堂、育婴堂、善堂等,认为这类机构的非官僚特征日渐增强,在地方社会颇具影响,最终成为批评政府政策的场所。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以美国学者取得的成就及影响最为突出。其中较早的有萧邦齐(R.Keith Schoppa)关于20世纪早期浙江精英的研究,稍后有罗威廉(William T.Rowe)对19世纪晚期汉口商业和商人团体的研究,以及玛丽·兰金(Mary Backus Rankin)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浙江士大夫与政治变迁的探讨,还有戴维·斯特兰德(David Strand)对20世纪20年代北京市民与政治的考察。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西方学者,包括美国研究中国近代史的著名学者如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孔斐力(Philip Kuhn)等人,认为近代中国有其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发展特点,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那样的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因而用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理论来分析近代中国的历史,是不恰当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其结果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误导。

  国内学者的争议也是如此,大体上持有两种类似的不同观点,同时也有一些其他的相关看法。持不同观点而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邓正来、萧功秦、杨念群、许纪霖等人,因张志东、闵杰的评述文章在这方面已有比较详细的介绍,所以本文不再重复。比较而言,赞同借用市民社会理论从一个新的视角对中国近代史进行新探讨的学者似乎居多。这一部分学者相信,只要不是简单地步西方学者之后尘,从理论到理论地争论近代中国是否存在着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而是批判地参照和借鉴其理论方法,进行深入扎实的实证研究,对于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应该是不无裨益。一如章开沅先生所曾指出:“西方学者对于‘市民社会’、‘公众领域’的讨论,可以促使我们从固有的‘线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格局中解脱出来,认真研究中国走出中世纪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曲折而又复杂的历史过程,现代化的载体及其如何产生、演变、以及它的活动空间与活动方式等等。”③就后来的实际发展情况而言,这种看法是很有道理的。

  20世纪90年代初期,笔者也开始关注市民社会理论,但并没有过多地参与理论上的争论,而是尝试以“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框架运用于近代中国商会研究之中。当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近代商会研究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当时的研究仍限于对商会的性质、特点、作用等问题的一般性论述,或者说仅仅只是就商会而研究商会,视野比较狭窄,需要有新的突破;二是西方学者(也包括中国学者)在讨论对近代中国是否存在着类似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时,仍缺乏实证性的历史关照,特别是较少注意到商会这种由当时十分活跃的新兴工商业者所组成的新式社团,尚不足以证明市民社会解释模式的效力。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笔者经过数年的探讨推出了近50万字的专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经过近10年的时间回头再看,这部拙著仍显得比较粗糙,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缺陷。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因为是国内史学界较早提出“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尤其是较早将其运用于实证性专题研究之中,所以仍受到一些关注。在此之前的1995年,马敏出版的专著《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也较早通过对近代绅商的考察和分析,就清末民初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提出了独到看法。有学者认为马敏的这部专著与拙著的出版,再加上王笛在《历史研究》杂志1996年第1期发表的论文《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标志着(国内)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正式展开”,特别是“通过对商会的具体考察,论证了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存在及其特点,他们的研究,超越了考察商会的性质和作用的一般套路,使人们从这个熟悉了多年的社会团体中,发现其内蕴着多种与欧洲资本主义曙光初现时相仿佛的社会因素。他们的研究得到学术界的认同,不仅是历史学界,一些当代中国社会学的学者,当他们从历史上寻找曾经存在的市民社会时,多举近代商会为例。”④同时,还有学者将笔者和马敏两人称为中国学者研究近代市民社会的“商会派”和“实证派”代表⑤。

  其实,我认为自己在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研究方面并无什么明显的建树,尤其是在市民社会理论的探讨方面谈不上有所贡献,只是较早地借鉴市民社会的理论提出了“社会与国家”这一研究近代商会的新理论框架,使商会史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同时也为以“社会与国家”的新理论架构探讨中国近代历史上的具体问题率先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这一尝试虽然不能说完全取得了成功,但却为后来相关研究的发展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因此,我或许更看重的是拙著对推动市民社会从理论层面的争议到实证专题研究的开展所产生的微薄作用。因为继拙著出版之后,近代史学界不断出现运用“社会与国家”或者“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考察和分析中国近代历史上各方面具体问题的新成果,从而使市民社会研究在整体上日益明显地呈现出从理论争议转向专题研究的发展趋向,这对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也

  不无影响。正如章开沅先生所说:“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是一个过去研究不够而又极为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简单地将国家只视为专政的工具,而忽略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还有其他更为丰富的内容。”⑥

  回顾这10余年史学界有关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研究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不少的启示。对于从西方引人的理论,如果能够持批判和借鉴的态度,审慎合理地加以改造利用,就有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视角观照近代中国历史,进而得到一些新的认识。另外,对于西方新的理论我们一方面有厘清和辨析的必要,但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如何将这种理论恰当地运用于实际研究当中,不能停留于泛泛空论,后者或许更为重要。而在实际研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是不能简单地套用理论,避免有意无意地落于“西方中心论”的窠臼。我们借鉴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总结提炼出自己的“社会与国家”理论框架,发现近代中国存在着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所强调的社会与国家相对抗所不同的另一种互动关系模式及其影响,即是充分注意到中国与西方相异的情况。

  从理论上看,笔者以为在具体研究近代中国问题时使用“社会与国家”的提法,也许较诸“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更为稳妥和合适。因为如前所述市民社会理论太过庞杂,众说纷纭难以厘清,而且又是源于西方,用于研究近代中国问题时不管怎样兼顾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取得的成果也总难免被批评为所谓的“舶来品”,甚至被指责为带有明显的某种价值取向和丧失研究主体性、创造性。另外,西方学者在理论阐述和实证研究中一般都将“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予以严格区分,许多中国学者则往往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在概念上又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运用“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框架,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照搬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理论的嫌疑,另一方面其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都更为宽泛,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公共领域”都可以纳入其中。加上过去我们较少以“社会与国家”这一构架考察近代的中国,由此进行的新探讨也确实有助于从新的切入点来研究近代中国历史。其实,新理论的实际作用主要就在于为我们提供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而将“社会与国家”这一理论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历史的研究之中,正好可以产生这种效力和作用。

  二、“社会与国家”理论框架之下的专题实证研究

  在历史学科范围之内,1997年拙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出版时,以“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框架从事近代中国专题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但此后相关的专题研究成果已越来越多,并且涉及近代中国历史的其他许多领域,甚至也不仅仅限于中国近代史研究,包括中国古代史研究也开始有了类似的尝试,这无疑是历史学研究中一个十分可喜的发展趋向⑦。

  上文已曾提及,“社会与国家”是一个涵盖内容较为广泛的理论框架,也可以说是一种运用范围较宽的理论工具。如果只是停留在比较狭窄的领域和专题中进行探讨,就无法全面地认识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及其互动关系。由于初期的专题实证研究主要是商会方面的成果,这种缺陷就显得较为明显。有学者曾经指出:“从近代中国史实来看,商会确是最具代表性的市民社会组织,‘商会派’学者受其学术背景的影响,在研究中首先抓住这个最佳的切入点,提出了一些富有创意的新见解,其贡献是不容抹煞的。不过,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毕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商会只是其中的一环,如果过份耽溺商会与市民社会的学术课题,便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甚至给人以‘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把近代中国的商会等同于、混同于市民社会。因此,不能因为对商会的研究而忽视对市民社会其他环节的研究,要避免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商会中心主义’倾向。”⑧但正如另外的学者所说,这种缺陷并不是商会研究者本人的过失,因为每位学者都只能对自己熟悉的研究领域发表看法,不能要求商会研究者超越这一范围去论证市民社会的存在。

  实际上,在近代史学界以商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研究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有学者开始从更宽的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例如王笛对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以成都为例与同一时期地处长江中游的汉口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作了对比,从而阐明即使是在中国内部不同区域公共领域的发展也存在着相异之处,亦即“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互动关系。他认为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主要体现于传统领域的演变和新领域的产生两个方面,前者的表现是商会和公立学堂的出现,后者的表现则是公共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产生。19世纪末汉口公共领域的扩张,主要是基于社会内部的动力和地方精英积极活动的结果,政府的作用并不明显,而晚清成都公共领域的发展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官”推动的影响,同时加上地方士绅的合作,尽管在这里社会与国家仍存在着矛盾冲突,但相对而言两者之间的互动合作,亦即国家对公共领域扩张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更为突出⑨。

  马敏的具体研究对象也并非完全限于商会。他还通过对近代中国绅商的考察,阐明了清末民初“民间社会”的发展变迁,认为绅商作为一个新兴阶层形成之后,取代传统的绅士成为地方社会中最为活跃的群体,促使传统公共领域开始发生某种带有体制意义的变革。他们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新式社团和其他途径,不同程度地掌握了市政建设权、商事裁判权、地方自治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权,建立了一个“在野的市政权力网络”。在此发展过程中,社会与国家并不是像西方那样呈现出紧张甚至对立的状态,而是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占主导地位⑩。

  当然,更多直接或间接地探讨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发展演变的专题实证研究,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初出现的,而且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宽泛。

  地方社会的多重拓展及其在各方面产生的重要影响,是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最近,王笛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文力作《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已翻译成中文在国内出版。这部颇受欧美汉学界好评的专著重点研究的是“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用作者“中文版自序”中的话表述,“如果说J.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public sphere主要讨论的是一种社会和政治空间,我在本书中主要考察的却是实实在在的‘物质空间’,即城市中人们日常使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空间,研究在这样一个空间中,人们特别是下层民众是怎样从事他们的日常生活,以及这种生活是怎样与地方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本书虽然没有直接对‘公共领域’问题进行讨论,但实际上仍然是要解决‘物质’的公共空间是怎样演变成为社会和政治空间的。”⑾

  邱捷所进行的专题研究是探讨清末广州市民的集庙议事,这称得上是考察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一个精细个案研究,同时也为研究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区域性案例。在清末,广州各街区的公共事务,包括防火、防盗、治安、房屋改建、婚姻家庭纠纷、民刑案件、官民冲突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都以集庙议事的方式议决处理,实际上已成为街区自治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绅商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官府也承认这种街区自治组织的地位,并通过这一基层自治组织维护秩序、征收捐税、宣达官府意图。值得注意的是,广州集庙议事并不是受西方影响的结果,而是有其自身的历史发展渊源,这表明传统在广州城市和居民走向近代化的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⑿。贺跃夫认为晚清广州对城市社会控制发挥作用的非官方社会团体有四种类型,即街坊组织、商业行会、士绅结社、慈善及公益社团。这些非官方社团在广州地方社会变迁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和地方自治方面的影响不可或缺⒀。邱捷和贺跃夫都指出,清末民初广州民间社会虽有明显发展,但还不能轻易断定其具有近代市民社会的特征。郭钦则以长沙为个案,论述了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区域特质和发展特点,他认为清末民初长沙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区域政治、政治因素和内陆城市特点的影响,呈现出保守与激进并存、新兴市民阶层力量较弱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历史传统的制约⒁。

  清末民初由地方绅商创立的市民公社在苏州等地诞生,是反映近代中国民间社会发展演变的具体案例,因而也引起了研究者的重视。但最早对苏州市民公社的研究主要还是从政治史的角度,论述市民公社的资产阶级性质及其在辛亥革命中的作用和影响,并没有从“社会与国家”发展演变的视角进行分析⒂。不久之后,随着近代史学界对民间社会研究的重视,即开始有学者在新的理论框架下对市民公社展开研究。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中已由此角度论及苏州市民公社,阐明市民公社是一种按街区建立的基层自治组织,负责办理卫生、道路、保安等公共事务,对于促进晚清城市公共领域及民间社会性质的变化具有重要作用⒃。稍后,又有学者更进一步从“社会与国家”的理论角度切入,对市民公社进行了新的探讨。屠雪华明确指出:苏州市民公社并不是一般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而是有着明显市民社会特征的市民基层团体⒄。李明认为,苏州市民公社的成立完成了对苏州城厢街区社会的整合,市民公社虽然受到国家的限制未能完全发展成为真正的“独立社会”,但其自治范围和权力仍然逐步扩张,公社成员的思想理念也逐渐更新,体现出明显的现代意义⒅。

  民间社会各种形式的公共活动空间的形成与发展,是近些年来研究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受到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例如王笛对20世纪初的成都茶馆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十分引人注目。他认为20世纪初的成都茶馆是市民的“自由世界”,既是休闲娱乐之地,也是市民当中各种人物,包括上层精英和下层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舞台。此时的茶馆已具有多重功能,是市民娱乐消闲和从事商业以及社会政治活动的公共活动空间,甚至经常成为社会生活和地方政治的中心⒆。刘凤云也对清代的茶馆进行了综合论述,认为茶馆作为大众化的社会空间在城市社会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于茶馆带有街头文化的一些特征,所以它常常与代表下层民众的市井文化融为一体,而市井文化的娱乐性与消闲性亦在茶馆中得到充分的挖掘和表现,成为纷繁大千世界的一个缩影⒇。朱小田具体考察了近代江南乡镇的茶馆,阐明江南乡村的茶馆闲暇文化具体反映了乡村社会的运作过程及其特点,乡镇的茶馆是乡村市场之结点、社区政治之焦点、闲暇生活之热点所在[21].

  熊月之对清末民初上海私园的开放与上海民众公共活动空间的扩展进行了专题研究,他分析了张园、徐园、豫园、西园等私人园林对公众开放的原因与经过,阐明这些开放的私园是中西两种公共活动空间混合的产物,也是中西两种文化交融的结果,对拓展市民公共活动空间产生了重要影响[22].另外,熊月之还专门对清末民初上海最大的公共活动场所——张园进行了个案考察,说明开放后的张园是集花园、茶馆、饭店、书场、剧院、会堂、照相馆、展览馆、体育场、游乐场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场所。张园最为突出的特色在于它是各界民众集会、演说的主要场所,像张园这样的公共活动空间形成之后,对上海移民社会的整合、上海人意识的产生乃至对民主革命运动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是近代中国民间社会中十分独特的一个公共空间[23].

  李德英不仅以近代城市公园为例综合考察了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且还以民国时期的成都公园为个案进行了具体论证,说明公园已成为社会各个阶层的期待之地,包括下至贫民、苦力、乞丐,上至达官贵人,民众团体和官方还利用公园这个公共空间举行集会。所以,公园是社会上的政治、经济、文化冲突的缩影[24].戴海斌论述了北京第一个具有近代意义的公园——中央公园从皇家禁地到市民公共空间的发展过程,以及与民初北京社会发展变迁的关系[25].陈蕴茜研究了民国时期的中山公园,说明全国各地都出现中山公园建设运动,构建了一个独特的公园和社会活动空间。中山公园不仅是娱乐休闲场所,而且是国家权力空间化与意识形态的载体,同时它作为民众活动空间又被再建构,特别是抗战时期成为民族主义象征空间。国民党正是藉由中山公园的独特空间,建构大众关于孙中山的社会记忆[26].

  除公园之外,近代的博物馆和电影院也开始作为一个独特的公共空间纳入研究者的视野。杨志刚认为,博物馆将国家、皇室和私人收藏向社会公众开放,使鉴赏文物从少数人的特权变为广大社会成员可以共同享受的权利,民众可以从中感受某种民主的气息和公共意识[27].李微对清末和民国时期上海电影院与城市公共空间的扩展进行了专题研究,说明电影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出现之后,与城市居民的生活紧密相联,对市民的社会生活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28].

  公共舆论空间的发展近些年也开始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关于近代中国的公共舆论问题,笔者10年前曾以清末民初的商会报刊为例进行过初步探讨,认为这些报刊的创办使工商业者有史以来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独立舆论工具,大大增强了工商界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可视为民间社会取得新发展的具体表现[29].近年来,刘增合曾发表数篇论文就晚清公共舆论的发展及其对公共空间形成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专题探讨。他特别强调舆论空间是公共领域的本来意义和重要组成部分,并考察了晚清时期出现的多种报刊,认为这些报刊具备了相对独立、冷眼观政、贴近市民的公共品格,属于大众媒介的性质,不仅由此形成了独立的舆论空间,而且扩张了市民社会的基础[30].许纪霖以上海为例论述了中国公共领域的本土传统与表现形态,阐明戊戌变法时期出现的为数众多的报刊、学会、学堂,已形成了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空间,其具体表现是,由独立的、具有理性能力的公众,通过报刊、学会和学堂从事公共批判,并形成公众舆论。这种形态的公共领域不是对欧洲的简单重复和模仿,具有中国自身的独特性[31].应俊豪以巴黎和会上的山东问题为中心,考察公众舆论与北洋外交的互动关系,说明由于公众舆论的发展,已促使五四时期改变了以往外交刺激舆论的状况,变为民间公众舆论主动影响政府外交的新态势,实现了从“外交一舆论”到“舆论一外交”的转变[32].

  在“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的近代政治史研究近几年也有新成果问世,尤其是在清末地方自治和宪政改革方面的探讨显得较为突出。马小泉的《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即是其中的力作之一。章开沅先生在该书序言中指出:该著“吸收了近年来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借取了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从社会政治结构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中国早期政治现代化即‘政治发展’这两个新的角度,对清末地方自治运动作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33]周青松以上海为例,从公共领域的发展这一新视角分析了清末地方自治的起源,认为具有独特社会背景的上海公共领域的孕育和社会力量的增长,促使上海在全国率先推行地方自治,并为后来清政府在全国推广地方自治树立了榜样[34].刘春荣则对市民社会与立宪政治的关系进行了考察,阐明晚清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社会的自主性得到增强,传统的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转变,但软弱的市民社会与日渐衰败的国家在政治上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这是立宪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35].常书红分析了清末民初地方社会整合格局的变化[36],马向远等就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演变对辛亥革命进程及其结局的影响也进行了初步探讨[37].

  在“国家与社会”新视野下的近代社会群体研究,同样受到研究者的重视。洪璞探讨了清末和民国时期地主的变迁,认为清末开始的地主由乡村向城镇的迁移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历史现象,居住环境的改变对地主日常生活的影响不仅反映在社会活动的内容和交往关系上,而且反映在社会活动的空间范围上。这两方面的影响表现在江南离乡地主身上的结果便是个性束缚的减弱和个人能力的增加[38].对近代中国自由职业群体及其社团的探讨,则是近年来新开辟的一个研究领域。留美学者徐小群的博士论文《社会与国家:上海职业社团的兴起,1927—1937》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版的专著《专业人士与民国,1912—1937》,可以说是近代史学界第一部以自由职业群体为研究对象的专著。该著以抗战前的大上海为背景,较为全面深入地考察了律师、医生、新闻工作者这三个自由职业群体在近代中国的崛起和发展以及与国家的多重复杂关系。在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上,该著认为近代中国的自由职业者与国家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由此提出了民国时期职业团体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共生原动力(Symbiotic dynamics)”这一论断[39].季家珍的专著《印刷与政治:(时报)与晚清文化变革》(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从著名的《时报》入手,对上海报人群体与下层民众和上层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关系进行了专题研究。该著所运用的理论框架虽然是“中间地带”,但实际上是指国家与社会、官府与民众的中间地带,因而也与“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分析框架有着密切的联系[40].魏文享、林美丽、孙慧敏等几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对民国时期的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此外,蔡勤禹的专著《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一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1949)》(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从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多重互动的新角度,对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考察,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在实施救济中的不同作用与影响[41].

  关于法律史的研究,也出现了侧重从社会与国家的角度进行探讨的新成果。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是其中的代表作,颇受海内外学术界重视。有学者评论该著“是一部非常典型的法律社会史著作,运用了大量法律社会学的理论,重点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以此作为一个切入点试图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个问题做出一些有益的尝试性探索。”[42]

  除了上述几方面的专题研究之外,郭剑鸣还从近代文学公共领域的角度加以考察,探讨中国近世市民社会雏形的特点[43].在近十余年来明清社会史研究的拓展中,也有不少学者直接或间接地以“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框架对不少专题进行了新探讨。其中赵世瑜、陈春声、郑振满、刘志伟等几位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称得上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前沿性[44].  

          华中师范大学  教授·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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